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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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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崇舜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董事林筱诚先生和独立董事马贵龙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陈玉英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晨阳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经理段振威先生及公司财务负责人范来生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申林平、李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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