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11 股票简称:*ST烯碳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称: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烯碳
股票代码:00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刘成文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9号1-22-2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凯宾斯基饭店4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成文先生出于资金需求原因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基集团10%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基集团31.99%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未来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12个月内适时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基集团剩余31.99%的股权。其中11.99%股权拟转让给中青城投,上述转让正在中青城投上级股东审批之中。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基集团41.99%的股权,为银基集团的控股股东;银基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30,189,26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27%,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11.27%的股份,为银基集团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7年12月7日,黄东坡与远成集团签订了关于北京广纳的《股权转让协议》,黄东坡将其持有北京广纳100%的股权转让给远成集团。
2017年12月7日,刘成文与远成集团签订了关于银基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刘成文将其持有银基集团10%的股权转让给远成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基集团31.99%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远成集团持有银基集团10%的股权,远成集团通过北京广纳控制银基集团31.10%的股权;远成集团合计控制银基集团41.10%的股权,成为银基集团的控股股东。远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黄远成,因此黄远成成为银基集团新的实际控制人,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1.27%股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银基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刘成文变更为黄远成。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刘成文;受让方:远成集团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股权: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
3、转让股权的份额、转让价款:(1)转让方确认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及其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2)转让价款:受让方和转让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签署后10日内,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价款:1,162.167万元(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1,621.67万元的10%)。
4、股权交割:(1)各方同意,在不迟于协议签订后 30日内完成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以营业执照变更之日为股权交割日,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5、协议生效:协议自受让方及转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协议的补充、修改及转让:(1)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协议各方作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利益、义务及责任。
7、协议的解除或终止:(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可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协议终止;(2)任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协议;(3)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4)各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受让意图的调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中的股权受让人远成集团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情况如下:
远成集团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备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股权受让的合法主体资格。中青城投自成立以来合法存续,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导致其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况。
受让人受让股权主要是基于对新材料行业的看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成文先生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成文
2017年12月1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刘成文与远成集团签订的关于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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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成文
2017年12月12日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烯碳
股票代码:00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广海大厦海天商贸中心708
通讯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339号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远成集团
公司名称: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广海大厦海天商贸中心708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注册资本:2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年8月1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70684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联运、仓储理货、货运代理(凭本公司有效许可证运营);国际货运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服务;商贸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自1996年8月16日至***
通讯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339号
联系电话:021-52841010
股东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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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是一家在物流行业经营近三十年,集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现代综合物流服务企业集团,现已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独具特色的综合物流体系。 公司一直秉承“以心传递、畅达天下”的服务理念,力争打造中国卓越的现代综合物流服务品牌。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现代物流操作流程进行标准化运作,已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以及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向客户提供专业高效服务的同时,还积极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物流供应链管理系统,包括电子商务系统、订单管理系统(OMS)、运输管理系统(TMS)、仓储管理系统(WMS)、业务协同工作管理系统、车辆全球定位系统(GPS/GIS)等。在网点覆盖上,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拥有全资直属一级分公司,二级分公司,营业网点覆盖所有的省会城市及绝大多数地级市,现在正快速向县级及乡镇发展。
公司是中国首批5A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近年来连续荣获“物流百强企业”、“中国物流杰出企业”、“诚信创建企业”、“中国物流创新奖”、“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学会产学研基地”、“服装纺织品物流最佳企业奖”、“中国物流业年度影响力企业”、“低碳物流企业”“中国物流改革开放30年旗帜企业”、“中国物流十大成长力企业奖”、“最佳服务质量物流企业奖”、“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等荣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
上图中,其它十二位股东分别为: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2%;CHINA EVERBRIGHT AUTOMATION LIMITED,4.89%;CHINA TRANSPORTATION LOGISTICS COMPANY(HONG KONG) LIMITED,4.89%;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86%;天津君联致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2%;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2%;四川海富股权投资中心,3.66%;FOREBRIGHT SMART LOGISTICS LIMITED,3.26%;杭州锦利丰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0%;深圳市安银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9%;上海衡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0.38%;汪菊华,0.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远成集团的控股股东是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黄远成先生。
(一)远成集团控股股东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339号4层40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注册资本:35914.155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6月20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382033E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在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616街坊15/1地块内从事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货物的包装加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物流信息处理服务及物流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物流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制作,销售自产产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脑及配件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1年6月20日至***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黄远成,男,1964年11月生,汉族、四川人,高级经济师,远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现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政协常务委员、上海市四川省商会会长,远成集团的创始人,带领其成长为一家全国知名的大型综合性物流服务公司。黄远成先生先后获得“中国民营物流企业十大杰出人物”、“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香港物流协会永久名誉会长”、“先进基层商会会长”“抗震救灾光彩之星”、“拥军优属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黄远成先生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教育和慈善事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成集团及其控股股东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远成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说明远成集团成立于1996年8月16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联运、仓储理货、货运代理(凭本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服务;商贸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近三年及2017年1-10月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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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最近5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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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间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基于对新材料产业发展前景的看好,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决策,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状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11月21日,远成集团唯一股东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远成集团(受让方)与刘成文(转让方)签署关于银基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受让方以1,162.167万元受让银基集团10%股权;同意远成集团(受让方)与黄东坡(转让方)签署关于北京广纳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受让方以1.00元受让北京广纳100%股权。
(二)银基集团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12月1日,银基集团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远成集团(受让方)与刘成文(转让方)签署关于银基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受让方以1,162.167万元受让银基集团10%股权。同意修改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三)北京广纳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12月1日,北京广纳唯一股东黄东坡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远成集团(受让方)与黄东坡(转让方)签署关于北京广纳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受让方以1.00元受让北京广纳100%股权;确认远成集团为北京广纳新股东,黄东坡退出北京广纳股东会。
除上述股东决定及股东会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授权和批准程序。
三、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说明
2017年11月19日,远成集团与刘成文就银基集团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2017年11月19日,远成集团与黄东坡就北京广纳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2017 年11月21日,远成集团唯一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017 年12月1日,银基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2017 年12月1日,北京广纳唯一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7日,刘成文与远成集团签订关于银基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2月7日,远成集团与黄东坡签订关于北京广纳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青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银基集团26.91%的股权,刘成文持有银基集团41.99%的股权,北京广纳持有银基集团31.10%的股权。银基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30,189,26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27%,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成文为银基集团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远成集团未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2017年12月7日,黄东坡与远成集团签订了关于北京广纳的《股权转让协议》,黄东坡将其持有北京广纳100%的股权转让给远成集团。
2017年12月7日,刘成文与远成集团签订了关于银基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刘成文将其持有银基集团10%的股权转让给远成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后,远成集团持有银基集团10%的股权,远成集团通过北京广纳持有银基集团31.10%的权益;远成集团合计持有银基集团41.10%的权益,成为银基集团的控股股东。而远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黄远成,因此黄远成成为银基集团新的实际控制人,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1.27%股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银基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刘成文变更为黄远成。
二、 《股权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刘成文;受让方:远成集团;目标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股权: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
3、转让股权的份额、转让价款:(1)转让方确认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及其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2)转让价款:受让方和转让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签署后10日内,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价款:1,162.167万元(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1,621.67万元的10%)。
4、股权交割:(1)各方同意,在不迟于协议签订后 30日内完成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以营业执照变更之日为股权交割日,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5、协议生效:协议自受让方及转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协议的补充、修改及转让:(1)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协议各方作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利益、义务及责任。
7、协议的解除或终止:(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可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协议终止;(2)任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协议;(3)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4)各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协议。
三、 《股权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黄东坡;受让方:远成集团;目标公司:北京广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北京广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
3、转让股权的份额、转让价款:(1)转让方确认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北京广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2)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受让方累计持有北京广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股东权益。(3)转让价款:受让方和转让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签署后10日内,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价款:1.00元。
4、股权交割:(1)各方同意,在不迟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完成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以营业执照变更之日为股权交割日,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北京广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2)目标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后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及目标公司原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调整变动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3)在协议签订之后,受让方有权进入北京广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100%的持股比例行使股东管理权利。
5、协议生效:协议自受让方及转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协议的补充、修改及转让:(1)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协议各方作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利益、义务及责任。
7、协议的解除或终止:(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可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协议终止;(2)任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协议;(3)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4)各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协议。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受让意图
远成集团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备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股权受让的合法主体资格。远成集团自成立以来合法存续,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导致其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况。
通过本次股权受让,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状况。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银基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有5,900万股已质押,有6,118.9267万股处于被冻结状态。
第四节 资金来源
远成集团为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2.1671万元,远成集团声明该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没有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ST烯碳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出于开拓新的业务、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的目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ST烯碳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述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今后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的独立完整,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然保持独立。
远成集团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方面的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产生影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履行义务,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的独立完整,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然保持独立。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权益变动也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远成集团对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三、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远成集团对避免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目前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将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进行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进行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ST烯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ST烯碳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ST烯碳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ST烯碳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以下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资产负债表
1、2017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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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3、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4、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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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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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黄远成
签署日期: 2017年 12月12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议文件;
四、本次收购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五、刘成文与远成集团签订的关于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六、黄东坡与远成集团签订的关于北京广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有关重大交易情形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十二、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2015、2016年度及2017年1-10月财务会计报告。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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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黄远成
签署日期: 2017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