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94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6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林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抓住市场机遇,使募投项目尽快建成并产生效益,公司前期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现公司按规定以9,889.08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董事会认为,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号)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95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6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10:3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应到监事3名,亲自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泮玲娟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孔文君女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9,889.08万元。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96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889.08万元。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52号文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或“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发行了1,1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8,000万元,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17,119,524.01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162,880,475.99元,已由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汇入本公司账户。另扣除债券发行登记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推介宣传费和验资费合计2,418,000.00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0,462,475.9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469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经2017年5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7年7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7年5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将按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按需投入。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公司已使用了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运作,则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为抓住市场机遇,使募投项目尽快建成并产生效益,公司前期以自筹资金投入了募投项目的建设。自截至2017年11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889.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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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验[2017]8420号),认为:水晶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水晶光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在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对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做出了如下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将按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按需投入。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公司已使用了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运作,则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889.0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9,889.08万元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9,889.08万元。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9,889.08万元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以募集资金9,889.0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规章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97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52号文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或“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发行了1,1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9,537,524.01,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0,462 ,475.9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469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7年12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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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会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账户对应的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洪家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洪家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账号及专户余额如上表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蓝玻璃及生物识别滤光片组立件技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恩、张喜慧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专户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各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98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
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2015年11月1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授权制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11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大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将向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赠与其所持30万股水晶光电股票。2017年12月8日,星星集团赠与的30万股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应股份已过入“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证券账户。以上赠与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票登记至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全部完成二级市场股票的购买(详见(2017)090号公告)和大股东赠与股票的过户。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