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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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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17-043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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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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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夏增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聂嘉宏先生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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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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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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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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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2、3均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段军、刘丹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17-044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1月23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漏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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