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 欣龙控股 公告编号: 2017-057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签约各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在开展具体业务项目合作时,需另行签订具体协议予以约定。

 2、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三方后续合作的具体情况履行合规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合作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概述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欣龙控股”)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为“长城上海自贸分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安未来资产”)于2017年12 月11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各方决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整合优势资源,长期共同发展,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

 二、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1、成立时间:2015年1月13日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788室

 3、注册资本:4315010.7216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沈晓明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6、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3年10月1日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3、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童威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合作各方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长城上海自贸分公司、华安未来资产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长城上海自贸分公司、华安未来资产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乙方: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丙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概述

 (1)甲方及乙方包括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金融机构可为丙方的融资及投资项目提供一揽子服务,并为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等提供资金服务及全面咨询服务。

 (2)甲、乙双方作为丙方的合作伙伴,将根据自身业务方向及风控条件,在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及丙方关联公司的融资及投资项目库中筛选符合投资标准的业务进行全方位合作。

 (3)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协议各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

 2、合作事项

 (1)甲乙双方为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丙方的投融资需求,甲乙双方提供的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并购基金、发债、定增、融资租赁并为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等提供资金支持及全面咨询服务。

 (2)协助丙方以自有资产(含自有土地)为基础,寻找以下类别企业或优质资产或合作伙伴,该类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

 2.1军用无纺材料类企业及项目

 2.2医用无纺材料企业及项目

 2.3母婴服务类企业及项目

 2.4医药制剂类企业及项目

 2.5生物医药类企业及项目

 2.6养老、理疗医疗类企业及项目

 2.7健康检测企业及项目

 2.8体育休闲企业及项目

 2.9旅游地产及旅游开发类企业及项目

 2.10 保健食品及健康食品类企业及项目

 2.11 健康家居、有机养生态类企业及项目

 等经各方协商一致、意愿参与的标的行业及企业。

 (3)就投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并购基金及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提供相应咨询服务;

 (4)适时组织其他金融机构为丙方提供后续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并购基金及特殊目的企业(有限合伙)。

 (5)根据丙方要求,甲乙双方应配套专业人才提供服务,丙方有权指定乙方为本次框架合作配套专业团队,如本协议存续期内乙方为本次框架合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团队发生变更的,丙方经协商后不同意变更的,则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6)其他经各方书面同意并确认的服务内容。

 3、合作期限:框架合作期限为36个自然月。届满之时经协议各方同意可以续期。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框架协议为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公司通过签署本协议,与长城上海自贸分公司、华安未来资产先期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以期获得协议对方运用其优秀的专业团队、管理能力及其他优势资源,为公司发展提供长期的优质服务,促进公司发展。

 鉴于本协议只是框架性文件,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协议三方后续合作的具体情况履行合规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合作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