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估值指引”),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7年12月12日起,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将参考估值指引进行估值。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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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