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4号
证券代码:127003 证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2月11日(周一)上午10时以通讯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分别为邵建明、邵建佳、陈文胜、潘尉、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四)会议由董事长邵建明主持。
(五)本次临时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全体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国通信托申请贷款的议案》
公司为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优化财务结构,拟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不超过3亿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根据经营需要与国通信托签订贷款合同,具体金额及利率以贷款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贷款合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5号
证券代码:127003 证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15:00至2017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9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建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359,9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56,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1,003,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359,9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56,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1,003,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9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湖南红太阳演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2,186,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40%;反对173,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2,186,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40%;反对173,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中,公司部分股东属于上述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及实际控制人,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邵建明先生、邵建聪先生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陈小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