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资产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12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二次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2 月1 日,你公司披露拟将持有的贵州银行0.12%股权及所属14328.81 平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4 栋房屋建筑物出售给第二大股东赤天化集团,合计交易金额9658.56 万元。同月4 日,我部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发出问询函。同月11 日,你公司提交披露相关回复公告。根据回复公告,本次市场法评估中,评估机构在同一行业中基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经营效率、资产总额等方面的可比性,分别选取无锡银行、常熟银行、贵阳银行、江阴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六家地方性上市商业银行作为可比银行。评估结果显示,标的银行贵州银行在评估基准日2016 年12 月31 日的全部股权价值为378.72 亿元,你公司持有标的银行0.12%股权的评估值4535.25 万元。
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等规定,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向评估师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贵阳银行在2016 年12 月31 日总市值为362.71 亿元,评估报告日2017 年10 月31 日的总市值为340.19 亿元。请补充说明:(1)在标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利润率等部分关键经营指标不及贵阳银行,且相较可比银行缺乏二级市场流动性的情况下,说明其评估基准日的股权价值高于贵阳银行的合理性。(2)结合贵阳银行在评估报告出具日的市值情况,说明在评估时是否充分考虑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出具时可比银行的价格变化情况。
二、回复公告显示,评估基准日标的银行净资产164.79 亿元,市净率(PB)为2.29。可比银行贵阳银行净资产为219.99 亿元,市净率(PB)为1.71。请补充说明标的银行在净资产低于贵阳银行,且沪深两市上市银行平均市净率(PB)低于2 的情况下,标的银行市净率高于贵阳银行以及沪深两市上市银行平均水平的合理性,评估过程是否审慎。
三、标的银行系城商行,在业绩表现、估值水平等方面与上市农商行存在一定差异。在本次市场法评估中,六家可比银行包含无锡银行、常熟银行、江阴银行三家农商行。请说明本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上述差异,评估过程是否审慎。
四、回复公告显示,本次评估采用比准市盈率和比准市净率,乘以标的银行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并采用两者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每股股价。请补充说明在银行评估中市净率系主要评估指标的情况下,本次评估采用平均值而非选取单一估值方法作为评估结果的原因和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你公司于2017 年12 月12 日披露函件,并于12 月15 日之前披露上述问题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二次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