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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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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7(临)—3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7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的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的通知:新盛工贸于2017年12月4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字997号《应诉通知书》,新盛工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工贸为被告,以新盛工贸其余六名自然人股东为第三人,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新盛工贸。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世江(兰州黄河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第三人:牛东继(兰州黄河董事、总裁)

 第三人:杜生枝

 第三人:徐敬瑜(兰州黄河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第三人:王东

 第三人:钱梅花(兰州黄河监事)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诉讼请求:

 湖南昱成在《民事起诉状》中以新盛工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散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三、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5号和(2017)甘0103民初406号民事传票: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资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合国公司法》及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新盛投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撤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该起诉讼案件的详细情况见公司2017年6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1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613号《应诉通知书》: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资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就《同意兰州黄河〈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兰州黄河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事项的表决存在异议且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滥用董事长职权,无权行使特别处置权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起诉讼案件的详细情况见公司2017年10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2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资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34号《应诉通知书》: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投资为被告,以新盛工贸为第三人,以新盛投资董事长期冲突,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做出通过的决议,且新盛投资《公司章程》的制度设置令董事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得以解决,导致新盛投资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新盛投资。该起诉讼案件的详细情况见公司2017年11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3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新盛工贸表示:在上述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及兰州黄河的两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和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湖南昱成又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散新盛工贸的诉讼,新盛工贸将依法积极应诉。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次湖南昱成对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新盛工贸提起解散诉讼的判决结果,以及可能对公司以后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字997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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