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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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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接A17版)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00=99,256.85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可得到99,256.85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可得到100,050.50 份C 类基金份额。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26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民)

 1)本人办理(年满18周岁及以上):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2) 如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办理:

 A、填写合格并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 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只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D、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监护人签字;

 以上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须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仅适用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投资本公司基金所需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执行。若投资者开户时未满18周岁,而目前已经满18周岁,则需申请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与开户材料相同),预留投资者及原监护人的签名。

 机构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D、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实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如开通传真交易,请提供已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I、《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三份;

 J、若本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C、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D、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E、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G、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书》两份;

 H、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I、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若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若投资者本人已满18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D、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1、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9、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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