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7年12月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15:00至2017年12月1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英威腾大厦公司五楼北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张科孟先生主持。
董事长黄申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张科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03,245,9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90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03,240,4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90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5,368,3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245,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68,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威腾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