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87 证券简称:金洲慈航 公告编号:2017-48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11月28日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15:00至2017年1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30层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集人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要文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9人,代表股份 1,326,737,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5人,代表股份1,326,393,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55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89,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3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关于与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公司的议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其中,同意1,326,486,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反对2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3,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607%;反对2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二)《关于增补何玉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其中,同意1,326,467,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2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828%;反对2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其中,同意1,326,47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2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6,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84%;反对2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计票,公司监事代表参加监票。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扬、雁行出席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