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32号)文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特定投资者发行986,767,67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5,066,656.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74,812,246.73元。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增加以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账号:8500 0082 6000 0800
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团队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开立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待公司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根据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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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