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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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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12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1日,其中: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原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706,118,997股的40.23%。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142,3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3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4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议案3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14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56,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控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14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56,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13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45,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4%;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13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45,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4%;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2%。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已于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杨玉君律师、马学荣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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