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30日,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初80号),有关华创证券诉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高保理”)、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星瀚信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判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华创证券(原告)与瑞高保理(被告)、青岛星瀚信德(被告)以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华创证券请求山东高院判令被告瑞高保理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217,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青岛星瀚信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8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判决内容
(一)驳回原告华创证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550,388元,由原告华创证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华创证券正在积极与相关方协商应对措施。华创证券提起该次诉讼,仅为履行“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相关费用亦由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承担,预计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