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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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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匹凸 编号:临2017-096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6,653,580元债务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该诉讼涉及的债权债务由来已久、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自2010年至2016年,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与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发生多笔资金往来。该期间,匹凸匹向荆门汉通支付往来款849,846,705.67元,收到荆门汉通归还的往来款737,944,433.28元,尚有111,902,272.39元未归还,且在原实际控制人鲜言控制下通过匹凸匹福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与荆门汉通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其中福州分公司向荆门汉通支付往来款774,253,580元,收到荆门汉通归还的往来款759,502,272.39元,尚有14,751,307.61元未归还,荆门汉通未归还的往来款共计126,653,58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披露的《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64)。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初33号,现将具体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湖北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06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该诉讼涉及的债权债务由来已久、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初3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匹凸 编号:临2017-097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中院”)向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送达了《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应诉通知书(2016 )鄂08民初32号)》(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塞威大数据”)就第三人关于撤销原告增资事项的决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将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荆门汉达”)、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以下简称“荆门汉通”)、匹凸匹(第三人)列为被告向湖北中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25),于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45)。

 二、诉讼撤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民初27号,“本院认为,原告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70900元,由原告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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