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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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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7-11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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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于2016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司以第一申请人乌克兰联合纸板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乌克兰南方纸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担保合同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12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77)。

 二、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通过律师转来的 [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主要裁决结果为:(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00,000美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76,700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3,835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52,865元;鉴于申请人已预付仲裁费用人民币476,700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2,865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三、公司对本案的后续安排

 公司将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向乌克兰当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客户欠公司尾款500万美元,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当欠款无法收回时,公司将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按欠款总金额的30%计提了坏账准备994.68万元。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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