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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91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了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2017年12月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8名董事全部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修订了《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修订了《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修订了《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原成员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同时根据前述对《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勤先生、解斌先生、丁湘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名刘云平先生、隋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于隋平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隋平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同时刘云平先生、隋平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该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拟按照如下方案安排: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李勤先生、丁湘巍女士、刘云平先生,其中李勤先生为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刘云平先生、隋平先生、丁湘巍女士,其中刘云平先生为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刘云平先生、隋平先生、解斌先生,其中隋平先生为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李勤先生、刘云平先生、隋平先生,其中刘云平先生为召集人;

 企业文化发展委员会,委员李勤先生、解斌先生、丁湘巍女士,其中李勤先生为召集人。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整个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计划安排合理,各项工作认真负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的各项工作要求。

 据此,公司拟聘请其为本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后附文件:

 附件1:《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附件2:《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附件3:《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附件4:《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日

 附件1: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原内容为: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现修改内容为: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原内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内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当公司面临强行收购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原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原内容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内容为:

 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原内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改内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原内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内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强行收购公司过程中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

 《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原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原内容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对是否应当回避发生争议时,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决定是否回避。

 现修改内容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对是否应当回避发生争议时,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决定是否回避。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原内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应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介绍。

 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应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介绍。

 在发生公司强行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原内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但是由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辞职,导致即使更换和改选 1/3 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规定的人数的情况除外。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但是由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辞职,导致即使更换和改选 1/3 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规定的人数的情况除外。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原内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不得为拟进行或正在进行强行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原有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内容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原内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有权决定的交易事项外,董事会决定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事项,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款中所述“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以及交易种类、计算标准等,均依据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一切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有权决定的交易事项外,董事会决定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事项,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款中所述“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以及交易种类、计算标准等,均依据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一切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原内容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原内容为: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内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选举产生。

 现修改内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原内容为: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现修改内容为: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强行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附件2: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原内容为: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持股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持股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发生公司强行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原内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不得为拟进行或正在进行强行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原有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原内容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会计专业人士一人(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会计专业人士一人(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原内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有权决定的交易事项外,董事会决定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事项,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款中所述“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以及交易种类、计算标准等,均依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有权决定的交易事项外,董事会决定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事项,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款中所述“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以及交易种类、计算标准等,均依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二条原内容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八十三条内容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八十七条内容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附件3: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原内容为: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并决定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款中所述“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以及交易种类、计算标准等,均依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内容为: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并决定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款中所述“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以及交易种类、计算标准等,均依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原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原内容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内容为:

 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原内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应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介绍。

 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开声明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应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介绍。

 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开声明和基本情况。

 在发生公司强行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原内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现修改内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原内容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对是否应当回避发生争议时,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决定是否回避。

 现修改内容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对是否应当回避发生争议时,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决定是否回避。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原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原内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内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强行收购公司过程中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

 附件4: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董事会企业文化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原内容为: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现修改内容为: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92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28日,公司监事会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了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通知。2017年12月1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公司3名监事全部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原成员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提名刘兴波先生、王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同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经民主选举,推举刘翔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刘兴波先生、王植先生的监事任职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经审议通过刘兴波先生、王植先生将与刘翔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简历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93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原成员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李勤先生、解斌先生、丁湘巍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刘云平先生、隋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告后附附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隋平先生由于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隋平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日

 附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勤先生,男,1977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迪禾邦集团执行董事兼总裁、西藏中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成都中迪金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曾获“2015中国经济创新领军人物”、“2015四川杰出民营企业家年度人物”、“2016青年川商领袖”等社会荣誉。

 李勤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2016年5月12日,因李勤先生增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程中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信息的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除此之外,李勤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其他惩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李勤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成都中迪金控集团间接拥有74,350,026股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4.84%,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勤先生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解斌先生,男,1978年出生,法学硕士学位。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干部,华福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上海兴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前海中迪禾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职务,杭州云算信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解斌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丁湘巍女士,女,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西藏安柠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丁湘巍女士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隋平先生,男,1971年出生,北京大学硕士,哈佛大学博士后,拥有律师资格证,现任河南大学副教授,并兼任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鉴于隋平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独立董事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隋平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隋平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刘云平先生,男,196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拥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国房地产注册经纪人、高级税务策划师。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策划学院、四川广电专修学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国家“银河培训”计划)等高校和政府培训机构客座教授,四川亚太高等教育培训中心专家顾问团成员。曾任四川万方事务所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成都万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并兼任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省宜宾市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云平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94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已满,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原成员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提名刘兴波先生、王植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以上监事候选人如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刘翔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简历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告后附附件。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12月1日

 附件: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刘兴波先生,男,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土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任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总工室总工程师,西藏中迪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刘兴波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王植先生,男,1991出生,本科学历,律师。现任泰和泰律师事务律师。

 王植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刘翔先生,男,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门总监。

 刘翔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99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2017年12月1日,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刘翔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相同。刘翔先生简历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100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2017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当天)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15:00—2017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结合网络投票。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凡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依据本通知公告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3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内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4-8项议案: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事项,包括:

 4、关于选举李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解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丁湘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刘云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隋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第10-11项议案: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事项,包括:

 10、关于选举刘兴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王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2、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阅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三、提案编码

 ■

 四、出席现场的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凡符合会议资格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有效持股凭证或法人单位证明等凭证出席;

 (1)个人股股东应持股东帐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证券帐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持上述证件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12月12日上午9:30——下午16: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3层公司会议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9;投票简称:绵石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现场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2、联系电话:010-65275609 传真:010-65279466

 3、联系人:祖国 刘国长

 4、公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三层

 5、邮政编码:100005

 七、备查文件

 1、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对会议审议事项具有表决权,我单位(个人)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指示如下表:

 ■

 备注: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委托人未做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

 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陈持平、张星宇对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于前述修改《公司章程》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二、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陈持平、张星宇对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针对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他们认为:

 (一)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在任期内,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勤先生、解斌先生、丁湘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隋平先生、刘云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前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发现存在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对于前述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三、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陈持平、张星宇就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2016年度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聘期间,立信会计事务所工作认真负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的各项工作要求。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2017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袁宇辉 陈持平 张星宇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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