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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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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5]14号文《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的规定,《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自2015年5月22日起废止。由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援引了上述已被废止的部函作为法律依据,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修改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新修改的托管协议自2017年11月20日起生效。

 一、修改内容

 新修改的托管协议需将援引《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作为法律依据的约定删除,涉及的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和托管协议的主要修改之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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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10只基金的托管协议同步登载于公司网站,此次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投资者欲了解上述10只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2、因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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