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2: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15:00至2017年11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6,132,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30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5,810,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42%;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6,105,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追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66,105,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及段梦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