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上证公函[2017]2324号《关于对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事项的二次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3日,我部就公司前期资产转让事项出具问询函,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提交发布相关回复公告。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公司做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回复披露,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9号及68号两处房产账面净值为0.92亿元,评估价值3.09亿元,评估增值2.17亿元。该项资产存在约17年的剩余租赁期且租金收入稳定并预计增长,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
请公司及评估师补充披露:(1)最近三年该项资产的租金收益情况,同时列示周边同类型可比房产的单位面积租金情况;(2)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该项房产的租金基数、房屋空置率、资本化率等测算参数,并列示对租赁期内该项房产租金收入的预测情况;(3)承租方支付租金情况,并根据其经营状况评估其未来履约支付租金能力;(4)在该房产存在稳定并预计增长的租金情况下,公司转让该项资产的主要意图。
二、回复披露,关于部分房产涉及抵押情况,公司拟在股权受让条件中约定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前将股权转让款用于归还所欠银行借款本息,在还款后按照相关抵押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后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资产转让事项的预计时间进度安排,包括收到股权转让款、受偿前期全部债务、解除相关房产抵押、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2)本次抵押解除事项的还款资金来源,若非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是否有合同约定保障;(3)本次资产转让事项预计完成时间以及对会计确认的影响。
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