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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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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13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7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诉讼事项涉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借款合同纠纷案

 1、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

 第一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王涛

 第五被告:SHEN WEN QIAN,NICOLE

 2、诉讼原因

 2015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短借字11号),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同时约定了利息及罚息。第一被告就该笔贷款,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抵字09号),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及第五被告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年青中银海保字11号、2015年青中银海保字12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第一被告支付借款6000万元。第一被告取得借款后,并未能如约及时归还本息。2016年8月23日,经原告与第一被告协商,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6年青中银海展字第01号)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短借字11号)合同项下6000万元借款进行展期,期限1年,还款期至2017年8月24日。同时追加第三被告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青中银海保字05号)。2016年2月21日第一被告经原告催告,未偿还借款利息,并在2016年2月21日后停止按约支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提前宣布借款到期,截止诉讼当日第一被告所欠原告借款60,000,000.00元,应付利息2,048,316.67元,逾期罚息45,973.90元,共计62,094,290.57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第一被告理应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在第一被告在原告协助其延长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仍不能清偿借款利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宣布借款到期,故第一被告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被告至第五被告就第一被告的借款,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在第一被告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短借字11号)及《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6年青中银海展字第01号)。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借款本金60,000,00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048,316.67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5月17日逾期利息罚息45,973.90元。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及本金罚息、利息罚息。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抵字09号)中全部资产(土地、房产、机器设备)折现后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借款。

 (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至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9)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案

 1、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涛

 2、诉讼原因

 2015年8月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鑫海)签署编号35002015280385的《融资额度协议》。西宁浦发银行同意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止为平安鑫海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融资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2000万元。同日,为确保平安鑫海全面、及时履行《融资额度协议》项下各项义务,保障西宁浦发银行债权的实现,王涛、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泽)分别与西宁浦发银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ZB3500201500000083、ZB3500201500000088、ZB350020150000008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约定,该等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平安鑫海与西宁浦发银行按该等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平安鑫海与西宁浦发银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被担保主债权为西宁浦发银行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与平安鑫海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前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000万元整为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5年8月4日,西宁浦发银行与平安鑫海签署了编号350120152801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平安鑫海向西宁浦发银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企业日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间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贷款基础利率加241BPs计算。贷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20)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同日,依据平安鑫海出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提款申请书》。西宁浦发银行向平安鑫海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23%,最后还款日为2016年8月3日。

 2015年8月6日,平安鑫海与西宁浦发银行签署了编号CD35012015880093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平安鑫海向西宁浦发银行申请开立4张1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2015年8月6日,到期日2016年8月6日。为确保平安鑫海全面、及时履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保障西宁浦发银行债权的实现,平安鑫海还与西宁浦发银行签署了编号YZ3501201588009302的《保证金质押合同》,自愿以2000万元的保证金为西宁浦发银行设定担保。同日,西宁浦发银行对平安鑫海出具的4张票面金额1000万元,到期日2016年8月6日,收款人上海太欣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了承兑。

 2016年6月28日,因平安鑫海未能按期向西宁浦发银行支付已到期的借款利息,西宁浦发银行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平安鑫海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在2016年7月15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同时,向各保证人送达了《履行担保责任催收函》,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此外,2016年8月6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平安鑫海未能缴存足额款项,导致西宁浦发银行垫款。

 然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平安鑫海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1,883,418.96元、复息8,596.37(该利息、复息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止,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45%计算,复息以前述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45%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789,333.32元,罚息603,574.67元(该罚息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止,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9,789,333.3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律师费3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王涛、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2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借款合同纠纷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2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平安鑫海公司应归还中国银行海东分行贷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4130583.34元、利息罚息155677.74(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止,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506%计算,罚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止,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9.506%的利率计息)。

 2、协议各方一致确认,中国银行海东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已支付案件受理费35227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00元。

 3、协议各方一致确认,陕西星王公司、成都华泽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对本协议第一条下平安鑫海公司所欠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平安鑫海公司、陕西星王公司、成都华泽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按下列时间和金额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确认的平安鑫海公司所欠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债务:

 2017年12月15日前偿还中国银行海东分行本金3000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30000000元,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减免息申请,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可以研究并确定减免息事项。以及中国银行海东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案件受理费35227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00元。

 5、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平安鑫海公司、陕西星王公司、成都华泽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未按时足额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偿还本金,中国银行海东分行有权就平安鑫海公司尚欠剩余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申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银行海东分行有权就《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抵字09号)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让权。

 6、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应配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否则,中国银行海东分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请求青海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判决。

 7、本协议自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平安鑫海公司、陕西星王公司、成都华泽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并加盖公章、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本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剩余176136元予以退还该分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协议各方一致确认,乙方平安鑫海应归还甲方贷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1883418.96元、复息8596.37元(该利息、复息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止,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45%计算,复息以前述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45%计算),以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789333.32元,罚息603574.67元(该罚息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止,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9789333.3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2、协议各方一致确认,甲方西宁浦发银行为实现上述债权已支付案件受理费354724.62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为177362.31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3、协议各方一致确认,丙方王涛、丁方沈文前、戊方陕西华泽、己方成都华泽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项下乙方所欠甲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6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按下列时间和金额偿还本协议第一、第二条项下乙方所欠甲方债务:

 (1)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甲方借款本金不少于30000000.00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案件受理费354724.62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为177362.31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2)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截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所有利息(利息金额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5、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未按时足额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的,甲方有权就乙方尚欠剩余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申请青海省高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应配合青海省高院依据本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请求青海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判决。

 7、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戊方、己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并加盖公章、丙方、丁方本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剩余177362.31元予以退还该分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2号】

 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号】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13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因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61010033 号),且该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本公司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占用本公司资金;经本公司自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为 1,497,483,402.60 元,该占用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号),2016年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6,2016-068)。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5日、2016年7月13日、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17日、2016年8月24日、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2日、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4日、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8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13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5月6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5月20日、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22日、2017年7月29日、2017年8月4日、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6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2016-088,2016-096,2016-104,2016-114,2016-118,2016-124,2016-127,2016-128,2016-130,2016-131,2016-133,2016-135,2016-140,2016-144,2016-145,2016-148,2016-154,2016-158,2016-162,2016-165,2016-169,2016-173,2016-177,2016-179,2016-180,2016-182,2016-183,2016-184,2016-186,2017-001,2017-003,2017-006,2017-011,2017-013,2017-016,2017-017,2017-021,2017-023,2017-026,2017-028,2017-031,2017-032,2017-034,2017-037,2017-041,2017-048,2017-050,2017-052,2017-059,2017-060,2017-067,2017-068,2017-070,2017-074,2017-079,2017-083,2017-086,2017-091,2017-092,2017-093,2017-095,2017-098,2017-105,2017-107,2017-108,2017-109,2017-110,2017-112,2017-116,2017-118,2017-127,2017-134)。

 截止本公告日,完成了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工作,质押权人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质押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款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表示,其正在就上述资产与相关方拟定资产出售、土地出让等框架协议及后续谈判工作。

 2016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王辉、王涛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致王辉女士、王涛先生的《通知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递交的〈通知函〉的公告》。

 2016年6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决ST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导解决ST华泽有关问题的函的公告》。

 2016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划〉的公告》。

 2016年6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王涛签署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王涛〈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6年7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收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网银转款,金额465.5万元。此款项专项用于支持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运营,确保生产平稳运行。待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最终确定后,该款项作为日后冲抵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的备抵款项。此外,近日经核查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自2016 年4月起至2016年6月,陕西华泽陆续收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汇款合计金额555.89万元。加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应由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共计135万元。因此,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计收到关联方偿还资金合计约1,156.39万元。公司将继续做好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督促工作和披露工作。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公告》。

 2017年2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该议案未获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披露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正在就该项诉讼积极开展应诉工作。

 2017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2017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上述自查进展公告中所指的其中一笔或有占用和担保(2794万元债务转移)的涉诉公告,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17-075。

 2017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5月26日所涉合同纠纷一案(3288万元债务转移)的进展情况,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17-078。

 2017年7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8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等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目前,尚未开始听证、申辩等行政程序。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17-080。

 2017年7月2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违规关联担保的事项,公司被处以责令整改监管措施,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17-088、089。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业绩承诺实现事项及消除年报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整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并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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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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