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6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11月16日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11月15日15:00~2017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33层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3,406,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1%。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3,05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6,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673,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6,4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3,371股。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732,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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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天贵、周铁刚
3.结论性意见: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