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黄河街16号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17年10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187,804,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85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87,791,3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8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1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5、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8,036,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27%。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92,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8,024,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邓庆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