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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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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严惩债券欺诈发行
□本报记者 徐昭 实习记者 林婷婷

 □本报记者 徐昭 实习记者 林婷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刑事判决,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专家指出,该案是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对于震慑证券欺诈犯罪活动、维护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案查办过程中,证监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体现出监管层对惩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彰显了监管层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向。

 欺诈发行

 投资人损失巨大

 章某某,男,1956年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圣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

 胡某,女,1969年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圣达威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2年下半年,圣达威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出现困难,章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向章某某推荐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随后,章某某组织公司管理层开会决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具体负责公司财务审计事宜,要求公司各部门予以配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为达到发行债券目的,在章某某的许可下,胡某向开展审计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某已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公司财务账表、凭证,在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顶上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提供虚假联系人、联系方式,骗取审计询证,使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制作的审计报告结果发生重大误差,又将上述不实的审计结果写入圣达威公司的募集说明书中,用于骗取发行私募债券。(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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