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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7】2003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7年8月15日举行主板2017年第1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投入与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共同组建的泰东公路、龙青公路两个项目公司,其中高速集团持有泰东公路项目公司股权的51%,公司通过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仅占项目公司股权的25.59%,龙青公路情况与此类似。
发审委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在法律形式上,直接用途为购买专项信托计划并收取约定的固定利率利息,会计处理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尽管目的是为了获取项目施工总承包资格,但募集资金使用在形式上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十条第三项的要求。
2.在上述股权架构下,高速集团成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对项目公司并无主导权。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和工程业务开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公司关联交易增加。该等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发行字【2007】302号)第二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申请未获通过。依法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