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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 11 月 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月 8日 至 2017 年11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11月 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月8日15:00至2017 年 11月9 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永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已于2017年10月24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67,81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778%。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1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67,80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7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514,6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05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2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1%。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补选西凤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67,8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信用方式分别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申请总计不超过1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67,8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