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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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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9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15:00至2017年11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宏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代表股份170,733,5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765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70,719,3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76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4,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2%。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单个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29,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73.469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21.0884%)、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5.442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29,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73.469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21.0884%)、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5.442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70,729,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73.469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21.0884%)、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5.442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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