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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并需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协议所述及事项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签订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岳堂药业”)与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于2017年10月28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走出一条中医药产业化的新路,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双方意向性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双方开展具体合作事项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234号
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系浙江省省属科研机构,成立于1958年,设有中药研究中心、基础实验研究所、中药药用资源研究中心、中医文献信息研究所等10个研究所室;建有1个国家中医药三级实验室、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以及一批创新研究平台;拥有科技部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浙江)、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中药新药研究中心等机构。
公司与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
乙方: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
(一)合作目标与原则
1、合作目标:充分发挥甲方科研创新力量,构建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整合创新资源,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及可持续跨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同时充分发挥乙方的产业优势,进一步加快乙方人才队伍建设及技术产品的培育,为乙方在中医药健康产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真正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合作原则:平等原则、共同发展原则、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
(二)合作主要内容
1、中药配方颗粒的合作。双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合作开展高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工艺质量、药理毒理及临床科研,具体项目课题由双方科研部门共同拟定实施。
2、经典名方合作研究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的遴选范围和遴选原则》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此,双方同意提前进行规划,根据需要筛选合适品种进行研究开发。
3、中药及天然药物新药研究开发。双方同意合作开展中药及天然药物新药项目研究和开发。有关项目可由乙方提出,也可从甲方已有一定研究基础的经验方或经典方中筛选。
4、中药饮片古法炮制技术的挖掘传承。双方同意依托甲方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合作开展中药饮片古法炮制技术研究和产业化。
5、中药道地药材基地建设。双方同意根据乙方需求,在中药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建设方面开展紧密合作。
6、保健食品领域产品合作。相关项目可委托甲方开展研究,给予技术支持;甲方也可将已有保健食品研究成果转让给乙方,或把乙方作为合作生产基地,实现共同研发、利益共享。
7、中医诊疗服务领域的合作。双方可在杭州区域联合开设中医诊疗服务,或者乙方自行开设中医诊疗服务,甲方尽力协作提供资源支持。
8、全面建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本着“共建共享、互惠共赢”的原则,同意全面建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此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洽谈,尽快商定切实可行的合作途径和形式。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在国家大力推进中医药产业和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借助科研创新力量,整合资源,完善中药生产、销售及服务的产业链,有利于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技术产品的培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对公司长远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意向性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协议所述及事项的具体实施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