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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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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或者具有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② 出示营业执照(若非使用“三证合一”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④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⑤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⑥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⑦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⑧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⑨ 承诺函;

 ⑩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机构版)》;

 ?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 (二) 、 (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除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日16:30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符合上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发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但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印艳萍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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