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有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尹济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文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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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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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7年1-9 月份经营指标情况:原煤产量1792万吨,商品煤销量1543万吨,销售收入672,023万元,销售成本268,247万元。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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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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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6 月 22日起停牌,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进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程序,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同煤集团持有的塔山煤矿 21%股权。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6 月 22 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详见2017 年 6 月 22 日、6 月 29 日、7 月 6 日、7 月 11 日、 7 月 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临2017-027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临 2017-028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临 2017-029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资产停牌公告》、临2017-031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告》、临 2017-032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资产停牌进展公告》。
由于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的财务结构特点和交易对方的对价诉求,经公司与相关各方反复协商,最终确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变更为现金收购相关资产。公司股票2017 年7 月21 日复牌。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同煤集团持有的塔山煤矿 21%股权。详见公司2017 年 7 月21日披露的临 2017-034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改为现金收购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截至报告期末,相关审计及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审计及评估结果尚未确定,交易价格将以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目前尚未确定,相关协议尚未签署。
2、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发布临 2017-041号公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注入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目前,上述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述股权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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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主要原因为煤炭价格变化。
该预测并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投资者应充分理解经营计划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异,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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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2017-049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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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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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武望国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2人,其中张有喜、周培玉因公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钱建军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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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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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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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矿井和选煤厂整体委托运营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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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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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续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为961,632,508股,为公司控股股东。该议案表决未获得通过。其余两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杰、高照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0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下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4人,实际出席董事14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具体内容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续贷的议案》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5年10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炭支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2年。该笔贷款将于近日到期,公司拟续贷5000万元,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期限2年。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办理上述借款相关事宜和签订相关合同。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2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下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蒋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三季度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等相关业务规则,现披露公司2017 年三季度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如下:
2017 年三季度主要生产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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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本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该等数据未经审计,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
上述生产经营数据并不对本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7年10月14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17年10月14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2017年10月14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2017年10月21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股份数为1,000,439,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77%。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列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各项议案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有效表决。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000,608,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84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高 照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公司代码:601001 公司简称:大同煤业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