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骆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光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宏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8月5日,公司收到眉山中院(2015)眉民初字第223号的《民事裁定书》,眉山中院在审理原告欣隆投资诉金顶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欣隆投资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眉山中院准许原告欣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4227元,由原告欣隆公司负担。
2016年9月9日,公司收到眉山中院(2016)川14民初82号《应诉通知书》等文件资料。法院已受理原告欣隆公司诉金顶公司、人民水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进程中,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本次诉讼,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5-044,2016-027、042、050、058号公告。
2、2015年8月5日,公司收到眉山中院(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资料。法院已受理原告仁寿县华鑫与被告杨胜坤、张文奎、陈文惠、金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进程中,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本次诉讼,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5-044、051号公告。
3、2016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20160288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促京字第010261号)及《仲裁申请书》,国际经贸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就四川金顶与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进程中,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本次仲裁,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6-032、040号公告。
4、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烟台福山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烟台福山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顶公司与被告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
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6-031、077号,临2017-020、034号公告。
5、2017年2月21日,公司收到烟台福山法院(2017)鲁0611执异4号和(2014)福执字第81-4、82-4、83-4号《执行裁定书》。烟台福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尔投资与被执行人金泉水泥、第二水泥公司和第三水泥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恒尔投资向烟台福山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四川金顶为被执行人。2017年09月1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7)鲁执复21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福山农商支行、四川金顶的复议申请,维持烟台中院(2017)鲁06执异29号执行裁定。
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7-013、043、045、048、075号公告。
6、2017年7月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栖霞法院”)(2017)鲁0686执异第18号《执行裁定书》。
山东栖霞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燕与被执行人金泉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燕向山东栖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四川金顶公司和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为本案被执行人。
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并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向山东栖霞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7-054号公告。
7、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拟与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公司拟与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恒星”)合作成立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的并购基金,并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其他合作方正在办理标的基金设立的相关手续。后续事项有进展时,公司将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实现扭亏为盈,主要原因为受国家经济形势好转的影响,公司石灰石矿石及氧化钙产品产销量相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公司下设子公司陆续开展业务经营,预计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增加。
■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8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等方式于2017年10月20日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梁斐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了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期已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拟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临2016-082号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拟于2017年11月15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提案。详见公司临2017-083号公告。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8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珠海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投资金额:4900万元人民币
● 风险提示:
1、上述基金的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2、珠海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等相关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为发展战略及业务布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提案》,同意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参与设立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的并购基金,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临2017-058、062号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此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主要进展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银泰新能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银泰”)与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恒星”)签署了《珠海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取得了珠海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工商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如下:
名称:珠海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商事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865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余厚蜀)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4日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为珠海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恒金”)
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合伙目的: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经营期限:十(1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
投资期: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的第二(2)个三百六十五(365)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内,合伙企业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
退出期: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的剩余存续期间为退出期。退出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商业努力将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全部退出。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普通合伙人名录
■
有限合伙人名录
■
2、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RMB50,000,000元),其中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为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元)。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
3、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合伙人根据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照本协议约定分取合伙企业的利润、投资收益、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其他可供分配财产。
(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经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前海恒星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就其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年50万元。
(五) 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六) 管理方式
管理人和管理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组织基金的投委会、项目的尽职调查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七)托管事项
托管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作为托管人进行托管。托管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择优指定。
(八)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1、有限合伙人入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从对合伙企业有利的角度,自行决定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新的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2、普通合伙人入伙:前海恒星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除非前海恒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3、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4、普通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九)投资事项
投资范围: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主要对新能源行业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十)现金分配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原则
(1)本有限合伙中同等顺位的合伙人享有同等优先分配权。
(2)本有限合伙的现金分配不以整体盈利为前提。本有限合伙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现金视分配时的具体情形,其中用于分配的现金是指归属于本有限合伙财产的现金。
(3)本有限合伙进行分配的方式可以为现金方式。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共同负担。
(2)本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内产生的债务,首先应以本有限合伙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然后由有限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之后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海恒星的基本情况以及珠海恒金总规模、管理模式、退出方式等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58号公告。
四、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珠海恒金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银泰与前海恒星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与上述合作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其亦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上述合作对象中任职,合作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五、风险提示
1、珠海恒金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针对主要的投资风险,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银泰将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维护本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2、本次投资设立的珠海恒金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等相关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基金设立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珠海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珠海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8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期已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拟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原聘请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拟聘请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限一年。根据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审计的工作量,经双方沟通确认,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3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2万元,合计费用为50万元。
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确认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债转股审计评估资格;以及建设部门批准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格和司法部门确认的司法会计、评估、计算机、工程造价鉴定资格。现有从业人员1000余人,包括注册会计师346人,业务领域涵盖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税务咨询、工程咨询、司法鉴定等,服务对象涉及石油石化、商业、贸易、金融、证券、保险、能源、化工、钢铁、机电、电子等多个行业,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公告》中综合排名第26位。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同意聘请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胜任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同意聘任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改聘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5、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公告编号:2017-08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0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15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7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5日
至2017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各提案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3、登记地点及信函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栋13楼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614000)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2602213; 传真:(0833)2601128
联系人:杨 业、王 琼
六、 其他事项
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8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王书容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7-082号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30日
公司代码:600678 公司简称:四川金顶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