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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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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7-096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或“公司”)将控股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7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民初2381号,深圳市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二)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鹏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路 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

 2、被告一:庄敏

 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0714****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二:陈海昌

 身份证号码:33022519710917****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三:庄明

 身份证号码:44162119640424****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四:蒋俊杰

 身份证号码:42010219690210****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注销公司因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下合称“四被告”)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四被告多发行的12,895.75万股公司股票。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公司的前身为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股份”),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074。

 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201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国证监会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17-061)。

 现特诉至深圳市中院,请求判令注销四被告因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四被告多发行的12,895.75万股公司股票。四被告因在此次收购中是一致行动人,共同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承担连带责任。恳请深圳市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公司及其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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