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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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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

 ●涉案的金额:138,957,215.4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原告撤回对上市公司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3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原告”)诉讼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或“被告”)的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33)。

 2017年8月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初64号]。根据该裁定书,原告国金证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公司起诉的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国金证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69)。

 2017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恒汇志通知,国金证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川民初64号],国金证券诉中恒汇志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17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基本情况

 国金证券与中恒汇志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的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证券已变现(详见公司公告《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出售完毕及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17,在该公告第三自然段中,公司已引述披露了国金证券提起诉讼的理由及诉请),国金证券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二次清算(第一阶段)。根据二次清算(第一阶段)结果,国金证券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的差额支付金额138,957,215.41元,包括:

 (1)优先级A份额未返还本金54,852,751.70元和中间级B份额未返还本金25,000,000.00元;

 (2)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的优先级A份额预期收益39,435,253.97元和风险准备金10,453,456.32元及中间级B份额预期收益7,265,753.42元和风险准备金1,950,000.00元;

 2、请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协议约定计算的优先级A份额预期收益和风险准备金及中间级B份额预期收益和风险准备金。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原告撤回对上市公司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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