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的18间商铺、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商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公告涉及两个诉讼。
诉讼一:关于鼎盛苑18间商铺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2017)浙0681民初5539号《诸暨市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第三人:诸暨神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披露的临2017-02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15年12月22日被告与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签订的关于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18间商铺向被告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协议》,并责令被告协助办理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收到(2017)浙0681民初5539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二:关于朗臻幸福家园14间商铺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2017)浙0681民初5541号《诸暨市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诸暨市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披露的临2017-02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15年11月28日被告一、被告二与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店铺向被告一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抵押协议》,及2015年12月3日三方签订的《反担保抵押补充协议》,并责令两被告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收到(2017)浙0681民初5541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仍有可能会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所涉的商铺变现价值亦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