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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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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股份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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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各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摘要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大连万达中心41层01-06单元

 电话:0411-86641378

 传真:0411-82224480

 联系人:李峰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电话:021-20655303

 传真:021-20655300

 联系人:王伟、夏飞翔、施屹、王刚

 交易各方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重组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重组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范红卫、恒能投资及恒峰投资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及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规定,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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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报告书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书摘要中所述的百分比未尽之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

 3、本报告书摘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重组报告书》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恒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范红卫、恒能投资合计持有的恒力投资100%股权以及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合计持有的恒力炼化100%股权。同时,为了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恒力股份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资金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最终募集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恒力股份总股本的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用于由恒力炼化实施的“恒力炼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的建设。

 恒力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按计划完成或募集资金不足,则就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另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恒力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恒力投资100%股权和恒力炼化100%股权。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将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恒力投资100%股权、恒力炼化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

 根据《恒力投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恒力投资100%股权的评估值为831,702.75万元。经恒力股份与范红卫、恒能投资协商,恒力投资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831,500万元。根据《恒力炼化资产评估报告》,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恒力炼化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20,703.52万元。经恒力股份与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协商,恒力炼化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320,500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友好协商,交易双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即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的价格为6.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经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并于2017年5月5日发放完毕。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6.70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恒力投资、恒力炼化将成为恒力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按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发行股份价格计算,本次交易的具体对价支付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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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恒力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或者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本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由标的资产恒力炼化实施的“恒力炼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50,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且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的20%,即565,137,388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本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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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恒力投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恒力投资100%股权的评估值为831,702.75万元。根据《恒力炼化资产评估报告》,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恒力炼化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20,703.52万元。本次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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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经恒力股份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协商,恒力投资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831,500万元,恒力炼化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320,500万元。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范红卫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交易对方恒能投资和恒峰投资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上述几方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召开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恒力股份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资产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的成交金额情况,本次交易的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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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恒力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控股股东均为恒力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来六十个月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由本次交易前的74.55%变为84.18%,恒力集团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恒力投资及恒力炼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形成“芳烃—PTA—聚酯—民用丝及工业丝”的完整产业链,PTA的供应将进一步得到保障。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来六十个月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拟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范红卫、恒能投资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恒力投资100%股权,以及向恒能投资、恒峰投资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恒力炼化100%股权。

 (三)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四)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友好协商,交易双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85元/股。经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并于2017年5月5日发放完毕。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6.70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恒力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或者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

 经恒力股份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协商,恒力投资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831,500万元,恒力炼化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320,500万元。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测算,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范红卫、恒能投资及恒峰投资等3名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1,719,402,983股(各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数量如计算后出现尾数,则去掉尾数直接取整),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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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因恒力股份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的,或者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发行数量亦将做相应调整。

 (六)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确认,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恒力股份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恒力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本公司不予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本公司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的,本人/本公司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人/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德诚利、和高投资、海来得均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补充承诺,具体内容如下:“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若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恒力投资和恒力炼化在损益归属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各方约定,在损益归属期间对恒力投资和恒力炼化不实施分红。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标的资产恒力投资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强制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的未来业绩状况进行承诺,但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交易对方范红卫、恒能投资对恒力投资未来的业绩进行了承诺,从而充分保证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与范红卫、恒能投资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承诺净利润

 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范红卫、恒能投资承诺恒力投资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不低于60,000万元、80,000万元及100,000万元;据此测算恒力投资(合并报表)截至2017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不低于60,000万元,截至2018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不低于140,000万元,截至2019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不低于240,000万元。

 净利润预测数指范红卫、恒能投资承诺恒力投资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利润补偿期间,恒力投资取得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扣除)。

 2、利润补偿义务

 范红卫、恒能投资对恒力投资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累计净利润预测数进行承诺,如恒力投资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达不到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净利润预测数,则范红卫、恒能投资负责就差额部分按照《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规定方式以现金形式对恒力股份进行足额补偿。

 恒力股份将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年度恒力投资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范红卫、恒能投资按照其对恒力投资的持股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3、利润补偿数

 如触发上述利润补偿义务,范红卫、恒能投资将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分别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现金金额。

 各交易对方(范红卫、恒能投资)当年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各交易对方已补偿现金数)×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恒力投资股权比例。

 4、利润补偿的实施

 若恒力投资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意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恒力股份应在恒力投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范红卫、恒能投资向恒力股份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范红卫、恒能投资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恒力股份指定账户支付现金补偿。

 (九)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涉及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相关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为:

 1、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中国证监会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不含当日)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日)收盘点数(3,122.44点)跌幅超过10%;

 (2)申银万国化学化纤指数(801032.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日)收盘点数(2,978.83点)跌幅超过10%。

 2、调价基准日

 调价基准日是指在可调价期间内,调价触发条件(即上述两项“价格调整触发条件”中满足至少一项)首次得到满足的交易日。

 3、调价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发行价格的调整不影响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调整不以配套融资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为前提。

 若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4、上市公司不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规定的价格调整触发条件已经满足,为了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经与交易对方沟通,上市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决定不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后续亦不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五、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本公司计划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由标的公司恒力炼化实施的“恒力炼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50,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565,137,388股。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简要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三)本次配套融资规模及预计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50,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且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的20%,即565,137,388股。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则做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后发行数量。

 (四)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五)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恒力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六)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符,特定对象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七)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标的公司恒力炼化实施的“恒力炼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恒力投资100%股权以及恒力炼化100%股权。恒力投资的子公司恒力石化目前已在大连长兴岛建成并投产了660万吨/年PTA生产装置,为全球单体产能最大的PTA生产基地,约占国内实际产能的18%(扣除长期闲置产能),在国内市场具备较强的行业竞争力。标的公司恒力炼化未来将投资562.06亿元建设“恒力炼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该项目采用国际先进的工业技术,建成并达产后预计每年可生产对二甲苯450万吨以及汽柴油和航空煤油等产品。根据生产1吨PTA需要0.655吨对二甲苯计算,恒力炼化一体化项目建成投产后,恒力石化PTA生产所需的对二甲苯可以基本实现自给自足。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聚酯切片、民用涤纶长丝、工业涤纶长丝、聚酯薄膜、工程塑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同时对外提供电力、蒸汽等产品。上市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PTA主要从恒力投资子公司恒力石化采购。本次交易完成后,恒力投资及恒力炼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形成“芳烃—PTA—聚酯—民用丝及工业丝”的完整产业链,PTA的供应将进一步得到保障。因此,本次整合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将加快实现恒力集团石化业务板块的整体上市,上市公司与恒力石石化的关联交易事项将消除,可以有效减少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加快落实企业整体上市的步伐。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恒力投资及恒力炼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恒力炼化实施的炼化一体化项目达产后,将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增强。该项目建成后,恒力炼化可以在厂区内直接向恒力石化供应原料,使恒力石化原料的采购成本和运输成本大幅降低;同时,由于炼化一体化设计,一方面可以使热、电等能源的利用效率得以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炼化一体化的优势凸显,恒力石化的盈利能力也将得到大幅增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向聚酯的上游拓展,产业链的向上延伸,将大量减少对外采购对二甲苯等中间环节,使上市公司原料采购成本得到有效降低。除芳烃外,恒力炼化生产的汽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润滑油等产品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该类产品的投产也将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聚酯切片、民用涤纶长丝、工业涤纶长丝、聚酯薄膜、工程塑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同时对外提供电力、蒸汽等产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未投资与恒力投资、恒力炼化具有相同业务等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要关联交易为从恒力石化采购PTA产品以及向关联纺织企业销售涤纶长丝等产品,2015年、2016年上市公司向恒力石化(包括通过贸易公司等关联方向恒力石化采购)采购金额分别为839,776.69万元、750,036.85万元,占上市公司日常性关联采购的96.96%及99.06%。

 本次交易实现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PTA资产的注入,消除了上市公司与恒力石化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消除了上市公司和恒力炼化存在的潜在关联交易,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恒力股份现行关联交易制度

 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之“(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发行股份的价格(6.70元/股)计算,恒力股份拟向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分别发行632,932,835股、1,070,342,090 股及 16,128,058股。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根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情况统计):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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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82,568.69万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形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171,940.30万股股份,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54,508.99万股,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由本次交易前的74.55%变为84.18%,恒力集团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会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不会出现导致恒力股份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截至2017年7月31日,上市公司总资产为2,018,388.18万元,总负债为1,383,602.1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8.5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恒力投资和恒力炼化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负债水平将达到70.33%,较本次交易前有所提升,但不会因本次交易增加大量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7年1月20日,恒能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恒力股份的重组议案。

 2、2017年1月20日,恒峰投资股东范红卫作出股东决定,审议通过与恒力股份的重组议案。

 3、2017年1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案和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日,恒力股份与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范红卫、恒能投资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

 4、2017年2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实际控制人不违反前次承诺的议案》,对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式进行了修改,本次重组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恒力石化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本次重组不违背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作出的承诺,本次重组应当继续推进。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5、2017年3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不违反前次承诺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6、2017年4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和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日,恒力股份与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范红卫、恒能投资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7、2017年5月2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和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8、2017年5月4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断初审函[2017]第105号),决定对恒力股份收购恒力投资等2家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9、2017年9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推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议案。

 10、2017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11、2017年10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12、2017年10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在未取得前述批准前,上市公司不实施本次重组方案。上述重组条件是否能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获得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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