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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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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9月20日起,2017年10月2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000,000.0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9月20日)基金总份额5,499,259.91份的54.5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3,00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0月24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0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终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29228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委托代理人:林文卿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晨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褚怡之、林文卿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000,000.00份,占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499,259.91份的54.5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00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9月20日,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监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5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褚怡之、林文卿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陈晨

 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

 见证律师:陆奇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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