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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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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重要提示

 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65号《关于准予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4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已于2017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17年8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关于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本基金于2017年8月31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31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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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65号《关于准予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10,161,936.85份基金份额。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17: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8月29日进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于2017年8月31日起进入清算期。

 四、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8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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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8月3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175元,基金份额总额10,056,629.30份。

 五、清算情况

 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7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 清算费用

 按照《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0,202,117.71元,该部分款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36,508.20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3、负债清偿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537.76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9月1日支付。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3,659.74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9月1日支付。

 4、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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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利息收入暂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7日止(假定清算款划付日期为2017年9月8日)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若清算款实际划付日期变更,该金额也将相应调整。

 2017年8月31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7年9月8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0,233,758.13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2017年8月30日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该款项已于清算期2017年9月1日支付给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备查文件目录

 (1)《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8月3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关于《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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