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 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1号),决定对捷安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原文公告如下: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2月7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29号],知悉了所持全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股票代码000659)146,473,200股股票被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的情况。后你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2017年5月25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和16号],知悉了所提异议被驳回的情况。2017年7月14日,你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知悉了所持*ST中富股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所持股权被裁定拍卖、变卖等情况告知*ST中富,迟至2017年7月17及18日才首次将执行通知书及4份民事裁定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ST中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