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学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淑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7-03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以邮件、传真、送达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参会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学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内容详见刊载于同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7-032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以邮件、传真、送达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到会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永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7-03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
公司以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自 2017 年 6 月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 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会计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 15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同时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在营业收入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的列示。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7-034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