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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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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风险投资事项

 (1)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0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2月4日及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2)证券投资情况

 1)万丰奥威

 基于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证券代码:002085)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1月22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1,900万股,均价为26.10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9,590.00万元。

 2015年8月31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上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80万股。

 2016年2月23日、25日、26日、29日、3月1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325,214股,均价为27.97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5,045,038.99元。截至2016年3月1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4,125,214股。

 2016年5月4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88,250,428股。

 2016年10月25日及10月26日,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卖出万丰奥威3,000万股(均价为21.60元/股)、1,700万股(均价为21.39元/股),截至2016年10月26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250,428股,实现投资收益66,839.28万元。

 2017年5月22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9,500,513股。

 2017年6月13日、14日、15日、16日、19日、20日、21日及22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0,058,971股,均价为15.95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1,991.47万元。截至2017年6月22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69,559,484股。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共持有万丰奥威69,559,484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7,777.36万元,实现投资收益67,445.98万元(其中,2017年1-9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2,486.47万元,实现投资收益402.90万元)。

 2)天治星辰5号

 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天治星辰5号资产管理计划(“天治星辰5号”)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认购比例为1:1,本次资管计划资产规模为人民币6.00亿元。该资管计划是通过对沪深二级市场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资产增值。

 天治星辰5号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股票1,500万股,均价为34.38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51,570.00万元。

 2016年6月1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650万股。

 2016年6-9月,公司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兴源环境1,502,754股,均价为40.29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6,055.35万元。截至2016年9月底合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8,002,754股。

 天治星辰5号约定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已于2017年4月到期。按照约定,由于天治星辰5号到期时,所购买的兴源环境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待兴源环境股票复牌后第一个工作日执行卖出。

 2017年5月18日,兴源环境股票复牌,天治星辰5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兴源环境18,002,754股,均价为47.60元/股。2017年实现税前投资收益约为27,998.28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2017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41,190.89万元,故2017年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1,190.89万元及投资收益27,998.28万元(具体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清算结果为准)。

 截至2017年9月30日,天治星辰5号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8,058.99万元。(具体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清算结果为准)。

 风险揭示:

 公司参与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资管合同约定承担因资管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由于本资管计划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普通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大于优先级份额的变动幅度,在组合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普通级委托人的本金会先于优先级委托人遭受损失。鉴于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的资金合并运作,普通级委托人的损失相对于组合的损失会产生杠杆放大效应。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且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由于各种原因及其他或有风险的存在,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管理风险等,本资管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管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3)汇博10号

 2016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产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份。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使用1.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爱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爱建民生汇博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博10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资金:劣后级资金为1: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3.00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3.00亿元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21号单一资金信托(“聚利21号”)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沪、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现金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聚利21号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股票630万股,均价为45.85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8,885.50万元。

 2017年6月20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除权后聚利21号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260万股。

 2017年9月20日,聚利21号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兴源环境股票2万股,均价30.68元/股,实现投资收益15.51万元。

 截至2017年9月30日,聚利21号共持有兴源环境1,258万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894.17万元,实现投资收益49.13万元(其中,2017年1-9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205.27万元,实现投资收益49.13万元)。

 风险揭示:

 公司参与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鉴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因信托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单一信托投资于某只标的股票,由于市场或单一信托的流行不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一信托财产净值巨幅波动从而导致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止损线后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进行预警、平仓等操作时不能将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或导致受益人无法如期获得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公司作为劣后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受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所间接投资的证券连续跌停等不可控事件造成受托人不能及时变现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周期、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投资管理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4)金鸡报晓3号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厦门信托金鸡报晓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鸡报晓3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9.99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9.99亿元对云南信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43号单一资金信托(“聚利43号”)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1)股票;2)债券;3)基金;4)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5)信托业保障基金。

 聚利43号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18,002,754股,均价为47.6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856,931,090.40元。

 聚利43号于2017年6月5日、6日、7日、8日及12日,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兴源环境股票897,226股,均价为49.81元/股,共计使用信托资金人民币4,469.07万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合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8,899,980股。

 2017年6月20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除权后聚利43号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37,799,960股。

 截至2017年9月30日,聚利43号共持有兴源环境37,799,960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6,223.9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8.25万元(其中,2017年1-9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6,223.9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8.25万元)。

 风险揭示:

 公司将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鉴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因信托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公司作为劣后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受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内含杠杆机制为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1,其杠杆比例高于1:1,劣后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大于优先级份额的变动幅度,在组合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劣后级委托人的本金会先于优先级委托人遭受损失。鉴于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的资金合并运作,劣后级委托人的损失相对于组合的损失会产生杠杆放大效应。

 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周期、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投资管理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5)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共使用106,511.43万元进行风险投资,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3,895.43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6,785.37万元(其中,2017年1-9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724.76万元,实现投资收益28,548.56万元)。

 2、产业投资公司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同方莱士医药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80亿元参与投资设立同方莱士医药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同方莱士”)。

 公司与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同方金控”)、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金石灏汭”)、大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城建”)共同以货币形式投资20.00亿元人民币设立同方莱士,其中,同方金控出资10.20亿元,持股比例51.00%;上海莱士出资3.80亿元,持股比例19.00%;金石灏汭出资3.00亿元,持股比例15.00%;大连城建出资3.00亿元,持股比例15.00%。同方莱士将顺应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借力资本市场和多方资源,通过尝试新的发展模式,对医疗医药健康产业进行直接投资及从事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更好地发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优势,提高公司的行业整合能力,推动公司创新发展,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行业生态圈的健康发展。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7年1月11日,公司支付了对同方莱士的投资款3.80亿元。

 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及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金石灏汭及大连城建拟各自转让其持有的同方莱士15.00%的股权,公司从自身情况和发展战略角度出发,经研究决定放弃上述两个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控股股东之一科瑞天诚拟购买金石灏汭持有的15.00%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Kieu Hoang(黄凯)之全资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吉”)拟购买大连城建持有的15.00%的股权。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上述股权转让后,上海莱士与关联方科瑞天诚及上海凯吉构成共同投资。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及2017年9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下属单采血浆站情况

 1)2017年1月,公司下属单采血浆站保康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保康莱士”)收到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经审查,保康莱士达到卫生部《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该机构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保康莱士自2017年1月3日起开始正式采浆,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原料血浆供应能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17年1月,公司下属单采血浆站武宁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武宁莱士”)收到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经审查,武宁莱士达到卫生部《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该机构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武宁莱士自2017年1月9日起开始正式采浆,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原料血浆供应能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3)2017年4月,公司下属单采血浆站青田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青田莱士”)收到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经审查,青田莱士达到卫生部《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该机构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青田莱士自2017年4月起开始正式采浆,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原料血浆供应能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2017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收到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安定同路单采血浆站设置的批复》(琼卫审函[2017]53号),同意同路生物在安定县塔岭工业区内设置单采血浆站。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7年4月10日及2017年5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及2017年5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7年6月20日,公司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9日)总股本4,970,238,8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49,107,166.88元(含税)。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5、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

 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的议案》,鉴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的良好销售业绩,公司再次与其签署了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99,869,640.00元(含税)的产品区域经销协议,协议经销期限为自2017年3月1日起自2017年12月31日止,上述经销协议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结果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6、关于重大事项情况

 2017年4月2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通知,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正在共同筹划股份变更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于2017年4月21日开市起停牌,并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了一次进展公告。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日及2017年7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2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2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及2017年7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已于2017年7月19日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意向协议》,本协议将以届时签署的最终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

 本次股份变更事宜初步确定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同方股份;股票代码:600100)拟以向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合计购买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持有的上海莱士29.90%的股份。双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认购同方股份发行的股份,同方股份收购上海莱士的股份。

 2017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通知,由于本次交易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前审批,并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交易各方虽然不断细化和完善交易方案,就交易方式等关键条款进行反复探讨和沟通,但截至目前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或同意。鉴于此,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事项的条件不够成熟,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研究和友好协商,交易各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事项。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终止重大事项的公告》,并根据规定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关于终止重大事项的投资者说明会,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9月21日开市起复牌。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及2017年9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终止本次重大事项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结合自身未来发展需求,不断拓展业务机会,实现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未来公司及本次重大事项相关各方将寻求机会推动在大健康产业领域的继续合作。

 7、关于子公司郑州莱士出售广仁药业100.00%股权

 2017年4月27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与深圳市熹丰佳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熹丰”)签署了《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郑州莱士将所持有的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广仁药业”)100.00%的股权及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深圳熹丰,转让对价为人民币23,800.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28日广仁药业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郑州莱士不再持有广仁药业任何股权。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8、关于子公司同路生物收购单采血浆站情况

 2017年10月16日,绿十字(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绿十字”)、余正平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签署了《关于叶集绿十字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淮南毛集绿十字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怀远县绿十字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绿十字和余正平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上述3家单采血浆站各100.00%股权以交易总价人民币7,305.00万元转让给同路生物,同路生物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权,股权转让后,叶集单采血浆站、毛集单采血浆站及怀远单采血浆站将成为同路生物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内生式增长为根基,以外延式并购为跨越,将公司打造为国际血液制品行业的民族航母”发展战略,通过收购可以快速地获得现有浆站资源,提高公司总体采浆量,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效提升公司行业竞争优势,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企业地位。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9、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4年9月29日,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内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5年12月14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6年1月21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6年12月20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的公告。

 2017年1月23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7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等。因2016年度现金分红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4/份调整为8.71/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4,459,203份。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10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投票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所有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10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17年10月24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监事经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本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行权/解锁条件,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10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17年1-9月证券投资情况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1-9月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0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2月4日及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二、证券投资情况

 1、万丰奥威

 基于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证券代码:002085)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1月22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1,900万股,均价为26.10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9,590.00万元。

 2015年8月31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上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80万股。

 2016年2月23日、25日、26日、29日、3月1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325,214股,均价为27.97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5,045,038.99元。截至2016年3月1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4,125,214股。

 2016年5月4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88,250,428股。

 2016年10月25日及10月26日,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卖出万丰奥威3,000万股(均价为21.60元/股)、1,700万股(均价为21.39元/股),截至2016年10月26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250,428股,实现投资收益66,839.28万元。

 2017年5月22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9,500,513股。

 2017年6月13日、14日、15日、16日、19日、20日、21日及22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0,058,971股,均价为15.95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1,991.47万元。截至2017年6月22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69,559,484股。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共持有万丰奥威69,559,484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7,777.36万元,实现投资收益67,445.98万元(其中,2017年1-9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2,486.47万元,实现投资收益402.90万元)。

 2、天治星辰5号

 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天治星辰5号资产管理计划(“天治星辰5号”)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认购比例为1:1,本次资管计划资产规模为人民币6.00亿元。该资管计划是通过对沪深二级市场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资产增值。

 天治星辰5号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股票1,500万股,均价为34.38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51,570.00万元。

 2016年6月1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650万股。

 2016年6-9月,公司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兴源环境1,502,754股,均价为40.29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6,055.35万元。截至2016年9月底合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8,002,754股。

 天治星辰5号约定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已于2017年4月到期。按照约定,由于天治星辰5号到期时,所购买的兴源环境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待兴源环境股票复牌后第一个工作日执行卖出。

 2017年5月18日,兴源环境股票复牌,天治星辰5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兴源环境18,002,754股,均价为47.60元/股。2017年实现税前投资收益约为27,998.28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2017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41,190.89万元,故2017年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1,190.89万元及投资收益27,998.28万元(具体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清算结果为准)。

 截至2017年9月30日,天治星辰5号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8,058.99万元。(具体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清算结果为准)。

 风险揭示:

 公司参与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资管合同约定承担因资管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由于本资管计划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普通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大于优先级份额的变动幅度,在组合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普通级委托人的本金会先于优先级委托人遭受损失。鉴于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的资金合并运作,普通级委托人的损失相对于组合的损失会产生杠杆放大效应。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且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由于各种原因及其他或有风险的存在,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管理风险等,本资管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管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3、汇博10号

 2016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产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份。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使用1.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爱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爱建民生汇博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博10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资金:劣后级资金为1: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3.00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3.00亿元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21号单一资金信托(“聚利21号”)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现金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聚利21号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股票630万股,均价为45.85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8,885.50万元。

 2017年6月20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除权后聚利21号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260万股。

 2017年9月20日,聚利21号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兴源环境股票2万股,均价30.68元/股,实现投资收益15.51万元。

 截至2017年9月30日,聚利21号共持有兴源环境1,258万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894.17万元,实现投资收益49.13万元(其中,2017年1-9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205.27万元,实现投资收益49.13万元)。

 风险揭示:

 公司参与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鉴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因信托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单一信托投资于某只标的股票,由于市场或单一信托的流行不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一信托财产净值巨幅波动从而导致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止损线后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进行预警、平仓等操作时不能将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或导致受益人无法如期获得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公司作为劣后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受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所间接投资的证券连续跌停等不可控事件造成受托人不能及时变现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周期、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投资管理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4、金鸡报晓3号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厦门信托金鸡报晓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鸡报晓3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9.99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9.99亿元对云南信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43号单一资金信托(“聚利43号”)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1)股票;(2)债券;(3)基金;(4)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5)信托业保障基金。

 聚利43号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18,002,754股,均价为47.6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856,931,090.40元。

 聚利43号于2017年6月5日、6日、7日、8日及12日,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兴源环境股票897,226股,均价为49.81元/股,共计使用信托资金人民币4,469.07万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合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8,899,980股。

 2017年6月20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除权后聚利43号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37,799,960股。

 截至2017年9月30日,聚利43号共持有兴源环境37,799,960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6,223.9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8.25万元(其中,2017年1-9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6,223.9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8.25万元)。

 风险揭示:

 公司将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鉴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因信托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公司作为劣后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受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内含杠杆机制为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1,其杠杆比例高于1:1,劣后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大于优先级份额的变动幅度,在组合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劣后级委托人的本金会先于优先级委托人遭受损失。鉴于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的资金合并运作,劣后级委托人的损失相对于组合的损失会产生杠杆放大效应。

 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周期、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投资管理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5、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共使用106,511.43万元进行风险投资,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3,895.43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6,785.37万元(其中,2017年1-9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724.76万元,实现投资收益28,548.56万元)。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10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同意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授予条件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内的激励对象授予总量2,116,666份的股票期权及总计不超过1,850,000股的限制性股票。

 2、2014年8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4年8月29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4年9月29日,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4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5、2014年12月10日,公司完成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4】00042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上海莱士已收到103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51,588,9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3,126,600.00元,其余部分作为上海莱士资本公积,范小军等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全部股份认购,冉铁成等6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部分认购,放弃股份数合计为173,400股,本次实际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为3,126,600股。

 同时,鉴于激励对象应远飞、茅毓英、周丽茜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闭昌武因其职务调整,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经上述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8人调整为224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4,191,332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3,768,000份,预留423,332份。

 6、201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1,365,241,8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5年4月9日实施完毕,因此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1.65元/份调整为31.55元/份。

 7、201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于2015年9月17日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1.55元/份调整为15.78元/份,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4,191,332份,调整为8,382,664份。

 8、2015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因2014年度现金分红和2015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5.78元/份,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8,382,664份(含预留846,664份)。由于公司近期无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计划而取消授予股票期权846,664份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740,000股;因激励对象徐文彬、秦凯、吴炜彬已离职分别作废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40,000份、8,000份、8,000份以及激励对象姚惟平因退休而作废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5,334份,共计61,334份。经上述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24人调整为221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7,474,666份。除需对由于离职、退休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外,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经满足。

 9、2015年10月,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以及部分不符合条件而作废期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手续。

 10、2015年12月14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084,372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3人。

 11、2015年12月30日,经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28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收到221位激励对象缴纳的股票期权行权认购款合计39,343,137.8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493,228.00元,其余部分作为公司资本公积。2016年1月21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78元/份,行权人数221人,行权数量合计2,493,228股,剩余股票期权总数为4,981,438份。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758,753,062股。

 12、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2,758,753,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拟于第二、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78元/份调整为15.73元/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4,981,438份。

 13、2016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2,758,753,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8股,并于2016年9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73元/份调整为8.74元/份,拟于第二、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4,981,438份,调整为8,966,588份。

 14、2016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因2015年度现金分红和2016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8.74元/份,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8,966,588份。因激励对象周卫新退休离职而作废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24,000份,作废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8,966,588份,调整为8,942,588份。除需对由于退休离职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外,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锁期/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经满足。

 15、2016年11月,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以及部分不符合条件而作废期权的相关手续。

 16、2016年12月20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751,970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3人。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51,920股。

 17、2017年1月9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0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收到220位激励对象缴纳的股票期权行权认购款合计39,184,784.9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483,385.00元,其余部分作为公司资本公积。2017年1月23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74元/份,行权人数220人,行权数量合计4,483,385股,剩余股票期权总数为4,459,203份。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970,238,896股。

 18、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4,970,238,8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7年6月20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拟于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4元/份调整为8.71元/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4,459,203份。

 19、2017年7月,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手续。

 20、已授予股票期权历次变动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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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1、股票期权可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已达成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三个行权/解锁条件,行权/解锁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1/3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3。公司确定的首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9日。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完成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工作,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完成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工作,截至目前,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达成。

 2、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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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不存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

 三、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起止日期、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和行权方式的说明

 1、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起止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

 2、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8.71元/份。如发生《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调整情形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3、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拟采用批量行权的方式行权。公司将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公告具体行权事宜。

 4、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预计可行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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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2016年4月19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6年4月6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尹军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唐建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两人调任公司顾问,故上表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较此前披露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减少2人,相应调增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2人;因激励对象周卫新已于2016年退休离职,公司作废部分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数较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人数减少1人。综上,本期期权行权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总人数较上一期减少1人,期权行权总人数较上期减少1人为219人。

 2、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职务有所调整,但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禁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四、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2014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由于2014年上半年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10股,期权价格由63.30元/份调整为31.65元/份,限制性股票价格由33.00元/股调整为16.50元/股。

 201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1,365,241,8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5年4月9日实施完毕,因此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1.65元/份调整为31.55元/份。

 201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该利润分配已于2015年9月17日实施完毕,期权价格由31.55元/份调整为15.78元/份。

 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2,758,753,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拟于第二、三个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78元/份调整为15.73元/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4,981,438份。

 2016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2,758,753,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8股,并于2016年9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73元/份调整为8.74元/份,拟于第二、三个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4,981,438份,调整为8,966,588份。2016年11月,因激励对象周卫新退休离职而作废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24,000份,作废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8,966,588份,调整为8,942,588份。2017年1月23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行权数量合计4,483,385股,剩余股票期权总数为4,459,203份。

 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4,970,238,8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7年6月20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拟于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4元/份调整为8.71元/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4,459,203份。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行权的说明

 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开始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行权/解锁条件,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十、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的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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