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10月24日通过了本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现场出席董事10名,钱军董事因事委托吴小庆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行董事长李庆萍、行长孙德顺、副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合英、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李佩霞保证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本报告中“本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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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为本集团合并口径数据。
(2)ROA、ROE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受拨备增提及优先股派息等因素影响。
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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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为本集团合并口径数据。
2.3 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截至报告期末的净资产、报告期净利润无差异。
2.4 资本充足率分析
本集团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报告期内满足监管关于过渡期相关资本要求。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56%,比上年末下降0.08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52%,比上年末下降0.13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1.75%,比上年末下降0.23个百分点。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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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为本集团合并口径数据。
2.5 杠杆率分析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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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为本行口径数据。
2.6 流动性覆盖率分析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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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为本集团合并口径数据。
(2)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末达到60%、70%、80%、90%。
2.7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本集团继续按照年初制定的“降增速、提转速、调结构”经营策略,保持战略定力,通过主动管理,经营效益保持增长,资产质量持续改善,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资产增速及结构调整符合整体规划,实现了效益、质量、规模均衡发展。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55,369.73亿元,比上年末下降6.64%;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31,683.1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09%;负债总额51,357.51亿元,比上年末下降7.41%;客户存款总额33,167.43亿元,比上年末下降8.86%。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347.38亿元,同比增长0.56%;实现营业收入1,153.07亿元,同比下降0.03%。其中,利息净收入742.73亿元,同比下降6.60%;非利息净收入410.34亿元,同比增长14.58%。非利息净收入占比35.59%,同比提升4.54个百分点;净息差1.78%,同比下降0.23个百分点。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525.7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23%;不良贷款率1.66%,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60.98%,比上年末上升5.4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67%,比上年末上升0.05个百分点。
2.8 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前十名普通股股东及前十名普通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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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A股、H股证券登记处设置的本行普通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股份数目以及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持股数据统计。
(2)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本行普通股32,284,227,773股,占本行普通股总数的65.97%,其中:持有本行A股普通股28,938,928,294股,H股普通股3,345,299,479股。
(3)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其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普通股2,292,579,000股,占本行普通股总数的4.68%。冠意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除上述股份外,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还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普通股137,586,000股,占本行普通股总数的0.28%。
2.9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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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公开信息,本行初步判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重要事项
3.1 本集团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第三季度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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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为本集团合并口径数据。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行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发行方案及各项相关议案已经本行2016年8月25日、2016年12月19日以及2017年1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7日经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中国银监会已于2017年7月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7]193号),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请见本行于2016年8月25日、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配方案,批准本行于2017年10月26日派发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的优先股股息。本行将向截至2017年10月25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中信优1(优先股代码360025)股东派发优先股股息。按照票面股息率3.80%计算,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3.80元人民币(含税),优先股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有关情况参见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2017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执行董事:李庆萍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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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10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1名,钱军董事因事委托吴小庆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李庆萍董事长主持,本行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广州分行购买营业用房的议案》
李庆萍、常振明、朱皋鸣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合肥呼叫中心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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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9月3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其中委托出席监事1名,王秀红监事因事委托贾祥森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国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简称“季度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季度报告在编排顺序、格式和内容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 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本行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