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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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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晓林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苏州永乐九鼎、其天枢钟山九鼎、春秋晋文九鼎、春秋齐桓九鼎及春秋楚庄九鼎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晓林、张水平、张志红、谢晓锋、吴杰、罗庆水、刘钊、简宝良、邹治良、祝凤鸣、张德柱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晓林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水平、张志红、谢晓锋、吴杰、罗庆水、刘钊、简宝良、祝凤鸣、张德柱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苏州永乐九鼎及天枢钟山九鼎承诺:

 本有限合伙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6年11月12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股票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及当年现金分红的20%(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股票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20%,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50%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之日止。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三、发行人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或者在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期限内,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在决议做出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同时,若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各自责任范围确定赔偿义务范围,对投资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上市中介机构的承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由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开始实施到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积极实施募投项目、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的分红规划〉的议案》,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5)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上市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执行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公司未能履行所作承诺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所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关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主导产品单一的风险

 公司主导产品为盘龙七片,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盘龙七片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495.85万元、15,493.21万元、18,138.90万元和10,580.27万元,分别占同期合并营业收入的67.14%、60.50%、59.39%和65.57%,分别占同期母公司营业收入的83.43%、83.47%、83.38%和85.31%。盘龙七片的生产及销售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决定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如果盘龙七片的生产、销售出现异常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

 (二)药品降价风险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药品零售指导价进行管理。2011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多次对药品下达调价通知,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健全及以“价格”为重要参考的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的广泛施行,药品中标价格亦逐步下降。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公司产品均不属于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自2015年6月1日起不再受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限制。

 随着国家药品价格改革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等制度的健全完善,未来药品的降价趋势仍将继续,公司存在药品价格下降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主要产品不能进入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风险

 公司目前有43个品种被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甲类品种20个,乙类品种23个)、17个品种被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司主导产品盘龙七片为《国家医保目录》乙类品种。

 医保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国家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随着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制度的建立,医保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参保人数也越来越多,医药产品进入医保目录对其销量有一定促进作用。在国家未来对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中,公司主要产品如不能进入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将对公司产品的销售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产品不能进入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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