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57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川新华百货”)已于2017年3月17日披露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7-014号),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区法院”)起诉我公司,在兴庆区法院依法做出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不服判决,后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1民终2066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201弄15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琪、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银、上海兆赢因与被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兴庆区法院(2016)宁0104民初8464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院”)提起上诉。宁夏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8464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宁夏中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宁夏中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