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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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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7-10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50时;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9人,代表股份629,691,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23.907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629,54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902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50,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7%;(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150,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7%。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原独立董事郑学军先生、黄炳艺先生自2011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满6年,其任期于2017年10月届满,郑学军先生、黄炳艺先生已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洪连鸿先生、陈国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洪连鸿先生,获得选举票629,541,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2、陈国伟先生,获得选举票629,541,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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