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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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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案是民事诉讼,原告是福建稀土集团,被告是修水巨通,本公司拟收购的32.36%股权所在公司江西巨通是本案第三人。

 2. 福建省高院已作出“(2017)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江西巨通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并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降至32.36%)。

 3. 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是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4.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原告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诉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民初8号”,简称“本案”),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7年1月21日公告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编号:临-2017-002)。

 二、 本案一审判决内容

 2017年10月2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进展的通知(二)》(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送达的“(2017)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确认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48%股权;

 三、驳回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是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如一方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7年10月20日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进展的通知(二)》;

 2. 福建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17)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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