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17-006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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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或电话方式于 2017年10月12日向各位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 2017 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并表决的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董事4人,董事诸葛国民、王明新及独立董事王栋、游松、刘志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4、公司董事长秦剑飞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监事及总经理列席。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根据公司已经完成首发上市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办公室全权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及《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予以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予以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予以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予以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就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2,688.12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召集公司全体股东于 2017 年11月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有关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详细内容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哈尔滨三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17-007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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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或电话方式于2017年10月12日向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6日14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名。
4、公司监事会主席丛学智先生主持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并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2,688.12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备查文件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17-0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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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7年11月3日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11月3日14:00 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
3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15:00 至2017年11月3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10月27日(周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其中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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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直接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
2017年11月1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2017年11月2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建议采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电话:0451-57355699。注意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法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5、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赵庆福、沈晓溪
电话:0451-57355689
传真:0451-57355699
电子邮箱:medisan1996@126.com
五、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00”,投票简称为“三联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
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11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_______ 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7年11月3日召开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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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17-009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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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2号文)核准,2017年9月12日,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76.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349.4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337.5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0,011.9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685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项目部分资金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15日出具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735号),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688.12万元。项目的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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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10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2,688.12万元。
2、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2,688.12万元。
3、监事会的意见
2017年10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2,688.12万元。
4、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0月15 日出具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735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安信证券认为哈三联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因此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安信证券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同意此次置换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17-010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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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2号文)核准,2017年9月12日,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76.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349.4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337.5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0,011.9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685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现金管理额度: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3、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品种: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3)短期,不超过12个月。
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决议有效期: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
5、收益分配方式:收益归公司所有。
6、具体实施方式:上述事项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7、公司与提供现金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现金管理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现金管理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建立投资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同时,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此事项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七、监事会的意见
2017年10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通过查看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
根据核查,安信证券认为:
1、哈三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哈三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安信证券对哈三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2月修订)》第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下同)、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募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及章程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