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7-078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大银行同意给予沈焦股份流动资金贷款,具体内容如下:
1、贷款金额
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2、贷款期限
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
3、贷款用途
购买无缝管等。
2017年6月28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综合授信协议》,为沈焦股份提供了3.35亿元人民币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最高授信额度。本次沈焦股份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上述保证合同及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具体合同。
4、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综合授信协议;
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1日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证券代码:600758 公告编号:临2017-077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
●本次担保数量: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是否为关联交易:由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沈煤集团”)持有本公司46.04%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由于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故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17年9月20日,沈煤集团与兴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沈焦股份提供了3亿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2017年9月20日,沈焦股份与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业银行向沈焦股份提供3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1年,自2017年9月20日始至2018年9月19日止。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38号
3.法定代表人:林守信
4.注册资金:人民币235,000万元整
5.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和开发利用,原煤洗选加工、销售,物流运输服务。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发电设备检修维护;煤层气管路铺设、维护;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阳焦煤100%的股权。担保人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46.47%。
7.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586,387万元,负债总额1,315,395万元,短期借款余额507,65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56,051万元,净资产总额270,992万元,营业收入695,634万元,净利润19,733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截至 2017年3月31日,资产总额1,658,298万元,负债总额1,345,954万元,短期借款余额593,70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89,270万元,净资产总额312,344万元,营业收入230,720万元,净利润37,46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相关当事人
保证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债务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
4.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故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