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集团)转发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1执765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 2016)冀石平证经字第1318号公证书及( 2016)冀石平证执字第1 6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2016)冀Ol执7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17%的股权34,005,412万股,经上市公司配送,现为68,010,824股,本院对其中的65,010,824股为首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注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5,010,824股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印发生法律效力。
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与东方集团保持沟通,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裁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1执765号之四]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