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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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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7-06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升达林业

 股票代码:002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6楼

 一致行动人:江山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6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升达林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行动人及其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升达林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江昌政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6楼

 邮编:61001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江山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6楼

 邮编:61001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江昌政与江山先生为父子关系,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江昌政与江山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本次协议引进新资金方向升达集团增资的方式,为上市公司引入有实力的投资者,促进上市公司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如最终实施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持有升达集团21.81%股权,其一致行动人江山持有升达集团11.78%股权。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升达林业股份的计划。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股份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升达林业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5.34%。江昌政持有升达集团53.46%股权,江山持有升达集团28.88%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持有升达集团21.81%股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江山持有升达集团11.78%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升达林业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焦作保和堂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升达集团控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升达林业。2017年9月19日,焦作保和堂与升达集团及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签署增资协议,约定:焦作保和堂以货币资金900,000,000元认缴升达集团新增注册资本900,000,000元,增资完成后,升达集团注册资本由620,000,000元变更为1,520,000,000元,其中:焦作保和堂持有升达集团900,000,000元股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9.21%。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5.34%。增资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升达集团股权降至33.5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9月19日

 (二)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增资方):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被增资方):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被增资方原股东):自然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在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三)增资事项

 各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900,000,000元(大写:玖亿圆)的金额(“增资款”)认缴升达集团新增注册资本900,000,000元(大写:玖亿圆),本次增资完成后,升达集团的注册资本由620,000,000元(大写:陆亿贰仟万圆)变更为1,520,000,000元(大写:拾伍亿贰仟万圆),其中甲方持有升达集团的股权比例为59.21%。

 (四)增资款的支付方式

 1、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条第(1)项至(3)项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增资款中的400,000,000元(大写:肆亿圆)(“第一期增资款”,付款当日为“第一期增资款付款日”)电汇至收款账户:

 (1)各方已经签署了本协议;(2)收款账户已经甲方认可;(3)本次增资的相关信息已经依法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方、增资金额、增资方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交易信息。

 2、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条第(1)项至(3)项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增资款中的400,000,000元(大写:肆亿圆)(“第二期增资款”,付款当日为“第二期增资款付款日”)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第一期增资款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用于偿还乙方债务;(2)升达集团股东会已批准本次增资及相应修改的公司章程(其内容应经甲方事先同意);(3)丙方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本次增资并放弃其根据中国法律、公司章程或任何其他事由就本协议所述增资可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类似权利。

 3、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条第(1)项至(2)项规定的下述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增资款中的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圆)(“第三期增资款”,付款当日为“第三期增资款付款日”)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升达集团已就本次增资涉及的升达集团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其内容应经甲方事先同意)在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工商局向公司颁发的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2)丙方与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了关于升达集团印章的共管安排。

 (五)交割日后的后续合作目标以及实现方式

 1、各方同意,基于交割日后的合作安排,甲方最终应对升达集团所持有的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占升达林业已发行总股本25.34%)(“升达林业股份”)享有100%的所有权、控制权及收益权,并且承接升达集团人民币22亿元(贰拾贰亿圆)的借款。

 2、升达林业股份自交割日起以后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升达负债中的借款交割日起以后产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接。

 3、各方同意,基于交割日后的合作安排,丙方最终应对升达集团所持有的除升达林业股份以外的所有资产(含升达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享有100%的所有权,并承接除升达负债以外的升达集团所有负债及合同义务。该等由丙方最终承接的资产、负债和合同义务既包括交割日之前的形成的资产、负债和合同义务,也包括交割日之后形成的资产、负债和合同义务。

 4、丙方保障在本条所述合作目标实现之日,升达集团应持有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如有不足,丙方承诺补足。

 5、为实现上述的合作目标,各方同意升达集团被分立成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即升达集团的法律主体保留(“新升达集团”)并新设一家公司(“新设公司”)。分立完成后,乙方及丙方保证甲方持有新升达集团100%股权,甲方及乙方保证丙方合计持有新设公司100%股权(“分立目标”)。分立目标实现后,新升达集团对外投资仅包括升达林业,乙方除升达林业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及乙方的资产均由新设公司持有。

 6、在丙方或丙方利用其承接的资产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反担保(该等反担保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公司保证责任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等)的前提下,甲方及乙方同意在交割日后2年内向丙方或新设公司提供最大不超过7亿元贷款的增信(该等增信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控制人个人或公司保证责任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等)。甲方提供增信的担保责任应在交割日后2年期限届满日终止。

 (六)交割日后的公司治理安排

 1、交割日后,各方同意升达集团的董事会应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有权提名3名董事候选人,丙方有权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经升达集团股东会选举后成为升达集团新的董事并组成新的董事会。升达集团董事长由甲方从其提名的3名董事中指定,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升达集团董事长为升达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2、各方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升达集团行使升达集团所持有的升达林业股份对应的升达林业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升达集团向升达林业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代表升达集团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升达林业股东大会并投票、代表升达集团向升达林业股东大会提案等中国法律及升达林业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如甲方对升达林业董事会有改组需求,一经甲方通知,升达林业中由乙方提名的、或与乙方、丙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按甲方要求立即提出辞职,由升达林业股东大会按照升达林业的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在甲方提出改组需求前,丙方中的江昌政、江山、向中华作为升达林业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保障升达林业的正常运营和平稳过渡;丙方亦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升达林业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3、升达集团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由丙方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升达集团设财务总监1名,由甲方提名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4、升达集团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由甲方和丙方各提名1名候选人,经升达集团股东会选举后正式任职。

 5、公司治理安排旨在体现甲方和丙方作为升达集团股东对升达集团业务运营的分工和合作,即在保障甲方享有升达集团控制权的前提下由甲方主要负责升达林业股份的管理,由丙方负责升达集团原有家居和林产相关业务的管理。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责任与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直接或间接承受或发生的所有诉求、裁决、判决、处罚、权利主张、索赔、赔偿、损失、损害、负债、费用、开支及利息等(“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支付各期增资款,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延迟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不再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但乙方和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实质性违约,乙方和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应向乙方和丙方合计赔偿4亿元的违约金;乙方和丙方实质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及丙方共同的和连带的应向甲方合计赔偿4亿元的违约金。

 (八)税费

 所有与本协议的准备、签署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和开支的承担由各方各自承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就因本协议及本次增资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向相关方计征的各项税收,由相关方应按适用法律规定承担。

 (九)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日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权变更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的股份总计为190,614,183股,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5.34%,其中质押股份为184,360,000股,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4.51%。

 六、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一)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调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

 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保和堂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焦作保和堂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升达林业的负债、未解除升达林业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升达林业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昌政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同时江昌政先生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山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同时江山先生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江昌政

 日期:2017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江山

 日期:2017年9月21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人:龙何平

 3、电话:028-86783590

 传真:028-86755286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江昌政

 日期:2017年9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江山

 日期:2017年9月2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江昌政

 日期:2017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江山

 日期:2017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7-06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升达林业

 股票代码:002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焦作市温县城北工业区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通讯地址:焦作市温县城北工业区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焦作保和堂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焦作保和堂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注:双龙盈盛原股权结构为天澳投资持有99%股权,周炜持有1%股权。2017年9月4日,天澳投资与单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天澳投资将持有双龙盈盛60.4%股权转让给单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商变更正在进行中,变更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上图所示。

 (二)焦作保和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焦作保和堂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单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焦作保和堂不存在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焦作保和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洋除持有焦作保和堂74.38%股权外,控制的核心企业为保和堂制药和国康兄弟。保和堂制药和国康兄弟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注: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焦作保和堂成立于2017年2月23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增资升达集团外,焦作保和堂尚未开展其他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主要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单洋。单洋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以及药品流通业务,相关信息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焦作保和堂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焦作保和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焦作保和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及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焦作保和堂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洋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亦不存在在境内、境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焦作保和堂成立于2017年2月,设立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单洋。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最近两年焦作保和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获得上市公司升达林业的控制权,借助业务、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转型改革,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运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优质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增资协议,升达集团在增资协议签署后180日内完成分立,升达集团被分立成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即升达集团的法律主体保留(“新升达集团”)并新设一家公司。分立前,焦作保和堂持有升达集团59.21%股份;分立完成后,焦作保和堂持有新升达集团100%股权,新升达集团对外投资仅包括升达林业,且持股比例仍为25.34%,焦作保和堂间接持有升达林业权益上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分立计划外,焦作保和堂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在升达林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增持升达林业股份,以保持控制权的稳定性。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17年9月5日,焦作保和堂全体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批准了本次增资。

 2、2017年9月19日,升达集团全体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批准了本次增资。

 3、2017年9月19日,焦作保和堂与升达集团及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签署增资协议。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昌政持有升达集团53.46%股权,江山持有升达集团28.88%股权,其中:江昌政与江山为父子关系,江昌政为升达集团的控股股东。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5.34%(其中:升达集团直接持有升达林业184,438,823股;升达集团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升达林业6,175,360股),系升达林业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前,升达林业的控股股东为升达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昌政。

 本次权益变动前,焦作保和堂未持有升达集团股权,亦未持有升达林业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升达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焦作保和堂通过增资取得升达集团59.21%股权,成为升达集团控股股东。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5.34%,升达林业控股股东仍为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单洋。

 本次权益变动后,升达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焦作保和堂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升达集团控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升达林业。2017年9月19日,焦作保和堂与升达集团及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签署增资协议,约定:焦作保和堂以900,000,000元认缴升达集团新增注册资本900,000,000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升达集团注册资本由620,000,000元变更为1,520,000,000元,其中焦作保和堂持有升达集团股权比例为59.21%。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5.34%,升达林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单洋。

 三、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焦作保和堂与升达集团及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签署的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日期

 2017年9月19日,焦作保和堂与升达集团及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签署增资协议。

 (二)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增资方):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被增资方):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被增资方原股东):自然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在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三)增资事项

 各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900,000,000元(大写:玖亿圆)的金额(“增资款”)认缴升达集团新增注册资本900,000,000元(大写:玖亿圆),本次增资完成后,升达集团的注册资本由620,000,000元(大写:陆亿贰仟万圆)变更为1,520,000,000元(大写:拾伍亿贰仟万圆),其中甲方持有升达集团的股权比例为59.21%。

 (四)增资款的支付方式

 1、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条第(1)项至(3)项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增资款中的400,000,000元(大写:肆亿圆)(“第一期增资款”,付款当日为“第一期增资款付款日”)电汇至收款账户:

 (1)各方已经签署了本协议;(2)收款账户已经甲方认可;(3)本次增资的相关信息已经依法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方、增资金额、增资方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交易信息。

 2、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条第(1)项至(3)项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增资款中的400,000,000元(大写:肆亿圆)(“第二期增资款”,付款当日为“第二期增资款付款日”)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第一期增资款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用于偿还乙方债务;(2)升达集团股东会已批准本次增资及相应修改的公司章程(其内容应经甲方事先同意);(3)丙方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本次增资并放弃其根据中国法律、公司章程或任何其他事由就本协议所述增资可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类似权利。

 3、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条第(1)项至(2)项规定的下述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增资款中的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圆)(“第三期增资款”,付款当日为“第三期增资款付款日”)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升达集团已就本次增资涉及的升达集团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其内容应经甲方事先同意)在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工商局向公司颁发的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2)丙方与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了关于升达集团印章的共管安排。

 (五)交割日后的后续合作目标以及实现方式

 1、各方同意,基于交割日后的合作安排,甲方最终应对升达集团所持有的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占升达林业已发行总股本25.34%)(“升达林业股份”)享有100%的所有权、控制权及收益权,并且承接升达集团人民币22亿元(贰拾贰亿圆)的借款(“升达负债”)。

 2、升达集团持有的升达林业25.34%的股份自交割日起以后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升达负债中的借款交割日起以后产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接。

 3、各方同意,基于交割日后的合作安排,丙方最终应对升达集团所持有的除升达林业股份以外的所有资产(含升达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享有100%的所有权,并承接除升达负债以外的升达集团所有负债及合同义务。该等由丙方最终承接的资产、负债和合同义务既包括交割日之前的形成的资产、负债和合同义务,也包括交割日之后形成的资产、负债和合同义务。

 4、丙方保障在本条所述合作目标实现之日,升达集团应持有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如有不足,丙方承诺补足。

 5、为实现上述的合作目标,各方同意升达集团被分立成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即升达集团的法律主体保留(“新升达集团”)并新设一家公司(“新设公司”)。分立完成后,乙方及丙方保证甲方持有新升达集团100%股权,甲方及乙方保证丙方合计持有新设公司100%股权(“分立目标”)。分立目标实现后,新升达集团对外投资仅包括升达林业,乙方除升达林业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及乙方的资产均由新设公司持有。

 6、在丙方或丙方利用其承接的资产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反担保(该等反担保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公司保证责任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等)的前提下,甲方及乙方同意在交割日后2年内向丙方或新设公司提供最大不超过7亿元贷款的增信(该等增信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控制人个人或公司保证责任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等)。甲方提供增信的担保责任应在交割日后2年期限届满日终止。

 (六)交割日后的公司治理安排

 1、交割日后,各方同意升达集团的董事会应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有权提名3名董事候选人,丙方有权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经升达集团股东会选举后成为升达集团新的董事并组成新的董事会。升达集团董事长由甲方从其提名的3名董事中指定,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升达集团董事长为升达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2、各方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升达集团行使升达集团所持有的升达林业股份对应的升达林业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升达集团向升达林业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代表升达集团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升达林业股东大会并投票、代表升达集团向升达林业股东大会提案等中国法律及升达林业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如甲方对升达林业董事会有改组需求,一经甲方通知,升达林业中由乙方提名的、或与乙方、丙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按甲方要求立即提出辞职,由升达林业股东大会按照升达林业的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在甲方提出改组需求前,丙方中的江昌政、江山、向中华作为升达林业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保障升达林业的正常运营和平稳过渡;丙方亦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升达林业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3、升达集团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由丙方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升达集团设财务总监1名,由甲方提名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4、升达集团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由甲方和丙方各提名1名候选人,经升达集团股东会选举后正式任职。

 5、公司治理安排旨在体现甲方和丙方作为升达集团股东对升达集团业务运营的分工和合作,即在保障甲方享有升达集团控制权的前提下由甲方主要负责升达林业股份的管理,由丙方负责升达集团原有家居和林产相关业务的管理。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责任与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直接或间接承受或发生的所有诉求、裁决、判决、处罚、权利主张、索赔、赔偿、损失、损害、负债、费用、开支及利息等(“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支付各期增资款,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延迟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不再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但乙方和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实质性违约,乙方和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应向乙方和丙方合计赔偿4亿元的违约金;乙方和丙方实质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及丙方共同的和连带的应向甲方合计赔偿4亿元的违约金。

 (八)税费

 所有与本协议的准备、签署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和开支的承担由各方各自承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就因本协议及本次增资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向相关方计征的各项税收,由相关方应按适用法律规定承担。

 (九)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日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190,614,183股股份,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5.34%,其中质押股份为184,360,000股,占升达林业总股本的24.5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增资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本次增资金额为90,000万元。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人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升达林业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本次收购资金不包含任何结构化设计产品。

 三、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三、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就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具体计划或方案。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为适应行业环境变化及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做出调整及补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组,焦作保和堂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依据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焦作保和堂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焦作保和堂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焦作保和堂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及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关联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业竞争情况

 (一)同业竞争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升达林业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投资与升达林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企业。

 2、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升达林业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升达林业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升达林业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保证避免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升达林业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单洋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投资与升达林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企业。

 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与升达林业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升达林业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升达林业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保证避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升达林业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升达林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升达林业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升达林业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公司/本人控制升达林业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升达林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在升达林业因本次交易事项停牌(2017年9月5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升达林业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在升达林业因本次交易事项停牌(2017年9月5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升达林业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年2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出资收购升达集团外,尚未开始经营具体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2017 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世能陈迪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月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附表;

 2、股权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单洋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5、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7、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9、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金融机构股权/股份的说明;

 14、实际控制人单洋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15、实际控制人单洋未持有其他金融机构股权/股份的说明;

 16、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备查文件备至地点

 1、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2017年月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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